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无增值税销售,其计算公式为: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材料销售,不论包装材料是否单独计价或如何核算,均纳入金银首饰销售,征收消费税。
(3)方带料委托的金银珠宝,应按受托人销售的同类金银珠宝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金银首饰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值计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以折价(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总价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业务单位使用金银首饰进行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应当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并征收消费税。同类金银首饰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值计算纳税。
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是以消费品周转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种的总称。这是政府对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可以从批发商或零售商那里征收。金银珠宝、钻石和钻石珠宝需缴纳零售部门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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