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事字〔1980〕105号
津劳工字〔80〕480号
关于发放一九八○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一九八○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市区、郊区和五县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含参军和兵团、农场工作时间,下同)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
(二)上述单位的退休职工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三)取暖期间(今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明年的三月十五日,下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亦工亦农除外)。
二、发放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发给取暖补贴十六元;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未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发取暖补贴,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日补贴标准为0.133元)。
(二)退休和退职职工,由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居住地区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
(三)临时工可根据用工时间,或按日计算按月发给,或一次发给。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含因工作需要留住的);
在职职工调去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学习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的人员(不含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在党校、干校学习的人员,取暖补贴照发,然后由供暖单位向本人收取暖费,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住在公家供应暖气宿舍的职工(含双职工及同居有工作的家属),不发取暖补贴。由国家免费供暖,也不收暖气费。如职工宿舍部分住房有暖气设备,部分住房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发取暖补贴。住在供暖宿舍的外单位职工,由供暖单位负责通知职工的所在单位办理。
(三)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职工,取暖补贴照发。住院期间,医院、疗养院向个人收取的暖气费,在职职工由职工工作单位凭收据在取暖费内报销;退休、退职职工由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凭收据在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科目内报销。
(四)临时工请病、事假时,不扣取暖补贴。
四、各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取暖补贴,结合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在不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由主管区、县、局自行确定。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单位,在取暖期前,将取暖补贴发到职工手里。
一九八○年十月十日
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的文件,出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规定内容:“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09年,随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有关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财税[2000]42号文也在清理之列,具体清理内容: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由此可见,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中有关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的条款规定。
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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