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例如:国发〔2009〕43号,国务院2009年43号文件。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本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 (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尽量减少公文的字数。
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规定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这样就明确了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并且不要紧贴红色反线,空出约4mm的距离(实际掌握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规定的精神: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扩展资料
职务级别工资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工作人员按现职确定的级别,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三)工作人员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级别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工资。
(五)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 计算。
(六)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这些人员如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正、副处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确定相应正、副科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七)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工资和级别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八)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九)一九八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参加工资套改。调入机关前在企业所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过去在企业没有明确级别的,这次工改不得重新确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豫人退字[1995]6号
各市、地、县(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85号、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及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中“两个实施意见”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明确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按本人原工资全额发给。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干部,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三、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1、在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2、在机关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与奖金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3、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凡工作年限不满20年,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五、对享受特殊贡献和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后不得超过原工资。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干部和工人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均按本通知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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