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在后台偷取你闪盘里所有东西的小软件。
所以以后你的U盘里如果有小秘密的话千万不可以随便在别人机器上乱用哦,因为现在有了------FlashDishThief(闪盘窥探者),呵呵!!!不支持移动硬盘!
http://xdowns.com/view_soft/1/10/shanpankuitanzhe%20FlashDishThief.html
如果您的U盘资料被别人拷贝了,原始内容依然会在U盘中保留。因为您的U盘没有被删除或格式化,所以文档、照片、音频或视频等文件都不会消失或损坏。不过,为了防止被盗取资料,建议您及时从U盘中删除敏感资料或加密,使用品牌的杀毒软件进行扫描,也可以通过设置密码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另外,到可靠的服务商或网络安全机构寻求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仍是一条明智的选择。违法属于个人隐私侵权 。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1997年12月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0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均规定网络上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最终决定权,有权获取、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其个人数据,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使用、获取个人数据,否则即构成侵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控制个人数据的数据用户也仅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使用并负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个人数据的主体对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许可使用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当数据用户或者有关机构登记的个人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有权进行更正。
数字化作品
《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保护。”
所谓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就是指将传统作品中的以文字、图象、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转化成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形式,在这个基础上对作品进行存储和传输,并且在需要的时候把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文字、图象和声音以供人们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由计算机完成的,如同模拟信号的转换和还原一样,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的变换,不存在原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也没有改变原作品中所蕴涵的作者的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有所改变。而《解释》中所说的“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范围,但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其实质是一种数字作品,即在创作之时就以数字形式出现并以数字化状态存在的作品,与传统的作品相比也仅仅是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因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数字作品(即数字化作品)都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并可以复制到硬盘、软盘或打印在纸张上,即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从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人们也应该保护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的核心,也是版权保护的基础。复制权是版权法赋予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收取报酬的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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