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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BEKA 是诞生于德国的欧洲经典锅具制造商,总部在比利时,拥有超过百年锅具制造工艺及创新技术。贝卡现为比利时(Belgium)ALLINOX集团下的成员 ,贝卡锅具营销全球60个国家和地区,在德国、法国、美国等地区建有大型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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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叙利亚两国关系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公元7世纪,黎巴嫩和叙利亚同为阿拉伯帝国所统治,16世纪初,同被并入奥斯曼帝国的版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黎、叙均沦为法

国的委任统治地。由于阿拉伯民族主义运动高涨和要求独立的呼声不断,1941年9月和11月,法国委任统治当局被迫先后宣布结束对黎、叙的委任统治,承认黎、叙独立。1943年8月,叙利亚成立自己的政府,同年11月黎巴嫩宣布独立。相似的历史和相同文化背景使叙、黎两国保持着“特殊关系”。

黎巴嫩独立后,由于党派、教派林立,政局一直不稳,1975年内战爆发。1976年5月,叙利亚军队约3.5万人以“阿拉伯威慑部队”名义进驻黎巴嫩。

为结束内战,1989年10月,黎巴嫩63名议员在沙特阿拉伯塔伊夫城举行会议,最后以压倒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了黎巴嫩民族和解最后妥协文件。其中,文件规定叙利亚的3.5万名军人两年内从贝鲁特及其周围地区撤到黎东部贝卡谷地,然后再同黎新政府谈判全部撤军问题。

1991年5月,叙、黎签署《叙黎合作协调兄弟关系条约》,规定叙、黎两国将保持特殊的兄弟般的国家关系,并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进行全面的合作与协调。根据黎总统的请求,3.5万名叙利亚军人将继续驻扎在贝卡谷地,直至黎巴嫩政府在全国行使国家权力和以色列从黎南部撤走为止。同年9月,叙、黎又签署一项安全协议,作为5月条约的补充文件。至此,叙利亚对黎巴嫩安全负有责任和义务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

2000年5月,以色列完成从黎巴嫩南部撤军,但仍然控制着存有争议的萨巴阿农场。黎总统拉胡德曾表示,只要中东没有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只要以色列仍然占领着黎巴嫩领土,叙军就不会从黎巴嫩全部撤出。

近年来,黎国内要求叙撤军以及修正叙、黎关系的呼声高涨。2001年6月,叙利亚决定将驻扎在黎首都贝鲁特及其周围地区的一部分士兵撤至贝卡谷地,另一部分撤回叙利亚。2002年4月,叙利亚军队又从黎中部地区撤到贝卡谷地。

去年9月2日,美国不顾黎巴嫩和叙利亚的强烈反对,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559号决议,呼吁包括叙利亚部队在内的所有外国军队撤出黎巴嫩。此后,叙利亚又一次调整在黎巴嫩的军事部署,将大约2000名驻黎士兵撤回国内。目前,叙利亚在黎巴嫩驻有约1.6万名士兵。

另外,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阿以冲突及中东和平进程中,由于面对共同的敌人以色列,黎、叙两国一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黎政府曾多次强调黎以和谈将与叙以和谈同步进行,黎决不单方面与以签订和平条约。(完

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John 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第39节,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节规定:“凡自.由民非依适法裁判或国.家法.律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7、18世纪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更加系统与全面的阐述。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指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他还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和采纳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由此可见,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法.治思想主张:

①社.会管理需要立法机.关制定人们有所遵循的规则,即今天称之为的法.律;

②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应当体现社.会公.众的整体意愿、公布于众,成为社.会一切成员共同遵守的准绳;

③作为法.律规则应当程序正当、规范、稳定、公开,是非善恶的标准明确。

洛克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脉相承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也有相类似的论述。他指出: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有害于公.民的解释了。可见,孟德斯鸠主张涉及公.民财产、荣誉和生命权的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在这里的法.治思想更加直接体现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8世纪中叶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体.系基本形成,首先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阐述的启蒙思想家是被称为刑法.学鼻祖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者规定刑罚”,“超出法.律限度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刑罚。因此,无论有什么借口,无论从社.会权.利的什么观点出发,法.官都不能加重法.律对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之后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贝卡利亚的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他在《对实证主.义的刑法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书中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之后又在1801年所著的刑法教科书中,首创用拉丁文表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概念。即“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或者“法无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此后,这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性表述,为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从思想上升为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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