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获取长期稳定、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能反映当地气候状况的气象观测资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7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的观测环境。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房屋、电杆、树木、烟囱、标牌、铁水塔等)的距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东、南、西三面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北面至少是五倍以上。

(二)观测场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江河)的最高水位线必须为一百米以远。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三)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进行高空压、温、湿观测的放球场地和高空风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本台站盛行风的下方不得超过三度,其它方向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米范围贺销内不能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盛行风下方必须空旷无阻。

(二)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第五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当地城建部门在制定城建规划和审批气象台站四周的建设时,应征求当地气象部门的意见,并遵守以上各项技术要求。第六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气象台站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省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凡属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的,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一般站由省气象局批准。新站址方案猜拍码经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法定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确认使用权。

(三)新旧站址必须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四)搬迁气象台站的土地征用、基建、搬迁及仪器、机器安装等费用均由征用单位负责。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观测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气象台站应将受影响、破坏的情况报告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或恢复原状,坚持不拆的,要依法强行拆除。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准气候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穗哪、在于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的气候观测资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基准站。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本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每日定时拍发地面天气报告或航空天气报告,是国家天气站网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国家一般站是指其任务主要是为当地农牧业生产开展服务工作,并进行三次气象观测的站。

本规定所称孤立障碍物是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宽度角≤22.5度。

本规定亿称成排障碍物是指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高度 〈22.5度。

本规定所称高杆作物是指高于观测场围栏(1.2米)的农作物。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7月8日18点,中国气象局发局誉枯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暴雨橙色预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中央气象台7月8日18时继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7月8日18时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自然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7月8日18时联虚胡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扩展资料:

气象灾害预警的分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种类共有14种(此处为国家文件中的气象预警,不含地方性气象预警)。

为人们所熟悉的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已退出历史舞台(广东保留一级白色台风预警信号,关于广东省自行制定并实施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体系,请见《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新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Ⅳ、Ⅲ、Ⅱ、Ⅰ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桐洞、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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