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校核的方法有

信息校核的方法有,第1张

1.校核方法:

溯源法,追溯信息所涉及内容的出处,对“源文件”进行核查。

比较法,对反映某 一事实的各方面信息材料进行比较,判断说法、结论是否一致。

核对法,向权威部门进行核实或对照权威材料进行比较分析。

逻辑法,对信息中表达的事实和事理进行逻辑分析,从而辨别真伪。

调查法

数理统计法

2.校核厅腊范围:

信息中的事实、观点、数据、 图标、符号扮销滑等;

所涉及活动事件斗茄的时间、地点、人物及其职务、排序等;

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处、主要内容等。

突出“细节”,大处着眼,细处着手,认真做好公文制发工作,为领导和机关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了“六细六确保”。

一、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符合实际。调研是公文制发的开始,也是公文形成的前提,是起草制发公文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冷水滩区委办公室在重要公文制发中,坚持“三步走”:第一步,“详细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调研形式、调研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公文拟制调研,防止了调研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二步,全面搜集相关资料。及时搜集与调研内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资料,使调研合法、合理、合情。第三步,深入细致开展调研。按照即定方案,注重细节和不同情况、不同意见,尽可能地使所了解到的情况详细真实,尽可能地做到情况清、问题准、思路顺,为文件起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该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财源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产业建设规划等重要文件的起草中,均做了大量前朝调研工作。

二、细草拟,确保公文拟制优质精良。缺仔拦起草,是文件形成的关键阶段。为提高公文草拟质量,他们明确了专人起草文件,并由其他人员协助搜集相关材料,尽量使起草的文稿,既符合大政方针,又符合行文的规范和要求。做到纵向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横向不能与同级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内容相矛盾;对内要与本机关以往制发的同类文件相衔接,对外要与周边地区制发的同类文件相和谐。甚至连文件中的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注释;标点符号、行款格式等细节,都严格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细校核,确保公文格式规范统一。文件校核是对印发前的文稿进行复核。近年来,冷水滩区委办公室将文件视为党政机关的“门面”,将文件校核工作当成了人民群众了解机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窗口”,坚持深入细致做好核文工作。他们采取多人校核方式,即文秘值班室工作人员初核后交室主任复核,室主任复核之后交区委办分管副主任把关,重要文件还要戚尘交区委办主任,甚至区委主要领导把关。在校核内容上,既校思想内容、政策方针、法律规章,又核行文结构、文字表述,还校标点符号、文面层次。要求每核人员必须在自认为完全准确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审核程序,力戒“心浮气躁”,牢固树立“无差错”观念,摒弃依靠领导、依靠后续程序纠错的错误思想。对校核不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核,促使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做好公文校核工作。

四、细协调,确保公文审签畅通有序。党委机关的大部分公文都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因而在签发上也涉及多位领导,文件制发中的协调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文件执行效果的好坏。他们的做法是:一是积极为领导做好协调服务。在文件送签中;积极向领导汇报文件制发缘由、会议研究讨论情况、文件缓急程度等,并对有关问题及时予以解释,对领导提出的不同意见予以回答。二是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间的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面谈、电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减少行文中的磨擦和扯皮。对在文件签发中领导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直至达成统一认课。三是实行跟踪管理。为加强对签发文件的管理,及时掌握公文流转动态,他们专门制作了文件审签流程表,对文件的审核意见、审签时间予以详细登记,并按照行文程序跟踪服务。对不按规定程序送签的,坚决予以返回重办,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有效减少了“倒行文”的现象。

五、细印制,确保公文文面精美大方。公文印制,是公文制发的一个重要环节。他们在这一环节上,重点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参照《湖南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制定了严格的文件排印规范。切实加强对公大印制的监管,从函头纸到字体、字间距、排版格式、纸张规格等均予以详细规定,规范印制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销毁。二是严格执行了印前审批制度,所有文件在印制前,必须先打印清样,经负责人审核合格并准印后,方可印刷。三是为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实行了印后检查制度。对照公文排印规范,详细捡查,缺页倒页、墨色不匀、装订不正的,坚决予以销伏胡毁并重印。通过规范制度,严格要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文印制质量明显提高。

六、细分发,确保公文传递准确无误。为及时准确地将所印制的公文分发给受文单位,冷水滩区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完备的公文分发制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确保了公文在备单位的及时贯彻实施。一是明确分发责任。通常情况下,他们先是由区委办将文件分发到各系统,再由各系统分发给备单位,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分发模式。特殊情况下,为加快公文传递速度,方便受文单位尽早了解文件内容,他们还借助召开大会之机,在会场发放,大大提高了公文传递的时效性。二是实行分发登记制度。设立专门文件分发登记簿,详细登载公文分发情况,并由文件经领人在登记簿上签名,标注领取份数,特别是为密级文件的管理,提供了保障。三是实施分发抽查制度。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抽查部分受文单位收文情况,对未及时分发或分发不到位的,责令立即补发,并通报其单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贵任。通过做过细的工作,采取过 ’硬的措施,冷水滩区委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较好实现了“三服务”工作优质高效目标。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稿付印之前的全面审核、把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综合部门的核稿人员对承办处、科(室)草拟的文稿和部门代拟稿的审查、核对、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最后呈领好渗导人审签的全过程。公文的审核,是公文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不仅仅是对文字、格式校核的把关,更重要的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以及领导意图的准确体现,直接为领导决策服务。因此,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又严谨的工作。它要求公文核稿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文稿从内容、文种、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严格衡量,逐字逐句审搜缺核,严格把关, 杜绝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印发。审核的总的要求是:全面审核,认真负责,仔细推敲,反对粗枝大叶,反对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努力使文稿准确、全面、完整。

公文审核应注意的六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发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必要的发文。

� 1、为应付上级而发文。对某些工作,上级已发文,下级只需贯彻执行即可。但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是否行文纳入了目标管理,就逼得下级发“应付文件”。

� 2、为搪塞下级而发文。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向上级表明重视,便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依样画葫芦,再发一个内容雷同、全无新意的文件,以便对上对下都有交代。

�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或用电话等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可以不另行文。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三)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一些文件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贯彻实施需要得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办文机关不主动与涉文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也不送有关领导审批,便草草发文,造成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凡未经协商的,应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会签。如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办处、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引文方法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一定会议审定的文件,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列入议程。

公文审核应把好“四关”具体来说,公文审核应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

(一)政策关。公文作为传达政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的审核把关中要讲政治。要求公文的审核人员要强化政治观念、政策意识,把好政策关。

1、审核公文所反映和体现的基本立场、观点,所提出的意见、措施、办法和要求,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2、对于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原有政策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同时在表述上注意前后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有关部门附上原有政策规定的文件材料,供审签领导把关。

3、文稿中的内容有无政策界限不清,或把政策界限规定得过死、过宽的情况。有没有党政不分、内外不分的问题。

4、文稿中的观点、提法是否正确,提的意见、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主观武断、片面的或 者绝对化的问题。

5、文稿中所下的结论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足,收文机关是否能接受,文稿中下的结论涉及到其它部门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商讨,意见是否统一等等。如果公文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审核人员就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二)文字关。公文是一种通过文字来传达政令的重要工具,它依赖于文字的准确、简洁和明白的表述。同时,公文又是一种特友漏脊殊的文体,有它的常用字句和固定的书写方式。因此,公文的审核中,对文字的要求是严谨而细致的,要求审核人员以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把准确性、简洁性作为最基本的要求,使每一个字都有每一个字的作用,每一句话都有每一句话的力度。

1、语言表述应准确、简洁和明白。

� 准确。就是要求文稿准确传达政令,如实反映情况,确切体现公文的内容和基本精神,观点明确。

� 简洁。要求文稿的用语要精炼。要用较短的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地表达丰富而深广的内容,力戒穿靴戴帽。 要提倡写短文,反对空话、套话。

�明白。由于公文是用来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商洽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因此,要求文稿在表述上必须明白易懂,直达其意,不渲染,清楚明白。

2、篇章结构。要求文稿的层次清晰、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必要时,要忍痛割爱,对文稿材料进行增删和改换,即删掉多余的段落,增补新的材料,增加某些引文。要从大处着手,统观全篇,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统盘考虑和处理文稿,防止顾此失彼,破坏公文结构的整体性。

3、逻辑。要求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合乎逻辑。

4、语法修辞。用词要合乎语法规范,句子通顺、完整;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无错用数码、标点符号;无滥用省略和简称。

(三)格式关。由于公文是一种具有特定体式的文章,因此,起草公文和审核公文都要注意体式,使其合乎公文体式的要求。对公文体式的把关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核人员在工作中发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每篇文稿都要从标题、发送范围、正文、附件到成文日期和落款,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规范文件不出手。审核人员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规范文稿的体例格式。

1、行文名义是否得当,在行文名义上,一些部门或起草单位为提高文件 的规格往往不需要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的,却要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权威性,审核时需要注意把关。

2、公文使用是否合适。在行文中,“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连用的情况常常发生。审稿时需要认真阅读文稿内容,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恰当。

3、标题有无毛病。按照规定,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但 是在行文中,往往容易忽视“发文机关”、使标题不完整,需要审核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4、发文字号是否准确。

5、发文机关是否准确。

6、会签中部门印章、领导签字是否齐全。

7、有无附件,附件名称前后是否一致。

8、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的标定是否恰当。一些办文的同志往往把需要印刷部门尽快印出来的文件标注为“急件”。这种随意性的标注“急件”往往造成公文运转中急与不急的混淆,反而会误大事。因此,“急件”的标准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紧急程度来定,而不应随意标注。

9、人名、地名的引用是否准确。人名、地名的引用应准确无误。在审核文稿中,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的问题核稿时往往是比较谨慎的。而对于人名、地名等却往往容易忽视。如从人名来说,如果是众所周知的名人、领导,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对不熟悉的人名及其单位,如不认真核对,很难保证不出差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核稿时,要再次核对,甚至找起草单位核对,尽量避免出错。

10、数字的审核。一是要求准确;二是要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审稿人员在核稿时,应按规定进行规范。

11、公文的引用。引用公文应当是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的引用,首先 的要求是准确;其次是要规范。如果仅引用标题,或者仅引用文号,或者以公文的发文时间代替发文字号都是错误的。核稿人员对文稿部门要提出“补齐”的要求。

在具体审核中,要认真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要及时增补或更换,必须完整、准确后才能正式发文。

(四)程序关。政府部门担负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责任大。办文部门的同志在公文的形成过程中,文稿必须经审核人员的把关,然后按规定程序送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内部文件送审程序:

起草人员——本处(科)长——部门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的处(室)——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上报批转文件的送审程序:

经办人员——本处(科)长——办公厅(室)文书综合部门——分管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在文件送审过程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后送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分管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在领导审核中,领导人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公文体式的准确规范,单靠核稿人员的把关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拟办同志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范公文的审核把关。审核人员对把关中发现的文稿体式不合规范的错误及时通报拟办同志,提出纠正建议,促进大家共同养成注重质量、讲究规范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差错,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公文中的常见病例�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年度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置,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概括了解,给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我们在实际文书处理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将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公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 转贴于:秘书资格考试_考试大 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委”。普发性公文,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时可使用统称,如对成都市的区(市)县一级的政府,主送这些机关时,不可能一一列出这些机关名称,可泛称为“各区(市)县政府”。

准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关键问题。要根据对方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主送文件。既要防止错送、漏送,致使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进行;也要防止撒大网式的滥送,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正文中的写作不规范

1、公文的引文不规范。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验收村民的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大邑府发[1999]10号)收悉”。若用“大邑府发[1999]10号《关于验收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收悉”,就是不规范的引文。

2、日期的不规范用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应该要写得完整规范。如“1997年10月1日”“若用“1997.10.1”或“97年10月1日”,“今年”、“明年”、“上月”、“下月”、“今天”、“明天”等,则是不规范的表述。

3、公文层次的不规范。序号使用不规范,有的文件中用“(一)”后又标“一”,有的用“一、”后,下面的层次中直接用“1、”等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字序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每一层次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

4、法定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如前用“亩”,后面用“平方米”,或前面用“公斤”后面又用“吨”,这种情况最好统一。计量单位最好前后一致。

5、简称的不规范。如“精神文明办”有的简称为“精办”,让人不知所云。公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附件的不规范。公文附件是附属于公文的文件、材料、图表、凭据等,用于补充公文正文的内容,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另起一行,行前空两个字书写。有附件的公文,一定要具体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标明序号,不得笼统写为“附件如文”或“附件x件”。否则会给公文的收发、办理和整理、立卷等带来麻烦。一旦公文的正件与附件分开,就难以查对收齐。

7、发文机关落款不规范。政府机关发文的落款,标题已标明发文机关的用机关印章代替机关署名,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公文正文占满了页面,发文机关必须标注到下一页上,以前是在下页发文机关署名或盖章之前空白处注“此页无正文”,现在不能了。

8、成文日期的书写不规范。成文日期应该标明公元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数码书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要写全,不得将“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写为“一九九二、一、八”或将“一九九二年”简写为“九二年”;也不得只写月、日不写年;“三十一日”和“二十五日”不得写为“卅一日”、“廿五日”。

9、抄送机关的书写不规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为简化和规范公文格式用语,无论对上级、平级或下级,抄送机关标注用语可一律用“抄送”,不再使用“抄报”,也不使用“抄发”。抄送机关可按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

(五)行文的不规范

� 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最高领导机关行文。下级机关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第一,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和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与直接上级机关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或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未予解决时;

第三,上级机关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时;

第四,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时;

第五,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某些具体事项时;

第六,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偶发事件或问题时。

除检举、控告外,越级行文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文种的使用不规范

� 在文书处理工作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是“请示”和“报告”的写法混淆,该写“请示”的,写成报告;该用“报告”的,写成请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对“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点和区别认识不清。

“请示”与“报告”相同之处有四:

第一, 都是上行文。

第二,都包含有汇报情况或反映问题的内容。

第三,都能起下情上达的作用。第四,都有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导与帮助的作用。但“报告”与“请示”在使用上,仍然是不容混淆的两个文种。

“报告”与“请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报送目的不同。“报告”主要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而不要求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导和帮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事一请示”),行文较简短,内容都是尚未实施的。

4、报送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

使用“请示”,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通通“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是忽视“请示”,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

“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理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应当注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因此,不能把“请示”结尾的请示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例如执行“报告”结尾不宜用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之类用语。一般都用“特此报告”,“专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语作 结尾。

( 七)写代拟稿的注意事项

部门请示政府批转的报告和发文代拟稿。涉及有关地区或其它部门工作,事前未协商且无会签意见的,代拟稿未打印的,无报送说明的就要求政府给予发文的,应一律给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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