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做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雹孙兄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凯绝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公务员也不可以参与经商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一)源袭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014年6月25日)………………1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组字〔2013〕18号 2013年11月12日)……………5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厅印发《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皖组字〔2014〕16号 2014年8月21日)………………8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摘录)
(皖社管组字〔2015〕4号 2015年12月9日)…………12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宴搏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组通字〔2016〕40号 2016年7月20日)……………16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摘录)
(皖办发〔2017〕28号 2017年5月24日)………………20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2014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磨祥尺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瞎高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 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
橡御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销戚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兼职人员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共同把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级党委对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发现有利用兼职进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按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清理工作,于2004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亏如陵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 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该社团的职能研究确定。
10、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继续兼职的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是指中组部,还是指省委组织部?
答复意见: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关。
11、 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12、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在清理范围。
13、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答复意见: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中组部备案。
14、文件中规定的“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应当如何具体掌握?
答复意见:经选举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经选举担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15、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顾问,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的,应当进行清理。
16、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如出版集团、大剧院、宾馆、接待场所等有经济收入的机构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答复意见: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业。
18、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答复意见: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19、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其兼职行为不在清理范围。
2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附件二: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鉴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国家全额拔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2、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3、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依照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的规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暂不在清理范围,但不得从保安服务公司领取薪酬。
5、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以内部接待、服务为主的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可暂缓清。
6、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但不得从这类事业单位中领取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继续兼职。
7、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社会团体不是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8、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理。
9、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是否可以暂缓清理?
答复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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