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规定

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规定,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扩展资料: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发文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局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确定,标注在版头左上角“公文份号”之下。

其具体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10年。没有标上保密期限的,绝密、机密、秘密分别厅租可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如机密★,可理解保密年限为 20 年。

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慎谈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宽伏碰、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文件印发1年过渡期是文件印过渡期拿纤耐是一年竖亮的意思。过渡期是指一方或多方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或完成某项任务,经共同商议所达成的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各方做相应的工作,这个时限,就是过渡期,消春时限一年的,就是一年过渡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里可以看到,一般投标文件有规定,比如投标截止日期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写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贺消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颂拍数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野首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保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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