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2

重庆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2,第1张

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我县天然水域水生渔业资源,以水养鱼、以鱼养水,实现水体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正文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2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坦镇外的一切捕捞行为;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爆炸钩、大刺源信辩钩、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钓具和钓法;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设备垂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在我县天然水域内:常年禁止电、毒、炸鱼及使用禁用的渔法、渔具、钓具进行捕捞,禁用渔具和钓具参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执行;常年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常年禁止制造、宣传销售禁用的渔具;可视锚鱼器雹缺、拦河缯(网)、密眼网(网目内径尺寸低于6厘米的粘网,其他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厘米的网具)、弓镖射鱼器、鱼叉、迷魂阵、地笼网、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常年禁用的渔具。

三、监督和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渔业管理的协管部门,协同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并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配合搞好渔业执法工作。

(三)各乡镇、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对我县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制止或扭送违法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

拓展资料:禁钓的原因

为确保重庆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通告,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禁钓期内,我市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庆市在禁渔期这段时间里,是不允许市民到天然水域里钓鱼的,一旦发现,就会受到50-200元不等的罚款。

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

垂钓是捕捞方法的一种,钓具归属渔具管理。2021年9月,我市率先在全流域省级层面发布管理办法,对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公众垂钓行为,维护良好禁捕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半年来,我们汇集、整理、评估《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反馈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遵循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我们借鉴参考毗邻省份经验做法,主要针对禁止泥鳅作饵垂钓、推进垂钓实名登记管理、对禁捕决定中“情节严塌仿重”的非法垂钓情形进行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为什么泥鳅、虾类不能作为饵料、窝料: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垂钓人员使闹衫做用泥鳅、虾类作为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

同时,使用泥鳅作饵垂钓,也可在短时间内钓获鲌属类渔获物,即便放回水体,也将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液衡成严重危害。农业农村部以及毗邻我市的四川、云南、湖南等省均禁止以鱼虾等水生生物作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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