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2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1988碳素结构钢
GB/T1228—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1229—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1230—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1231—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
GB/T1591—199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3632—199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3633—199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技术条件
GB/T5117—1995碳钢焊条
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GB/T5780—2000六角头螺栓 C级
GB/T5782—2000六角头螺栓
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谈中础设计规范
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放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
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35—199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JGJ94—19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CECS28—1990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户外广告牌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塌燃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board
指可靠固定于建筑物及构筑物上的广告牌,包括墙面广告牌和屋顶广告牌。
3.4
风荷载wind load
风对广告牌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3.5
作用效应effect of action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构件的内力和变形。
4户外广告牌的分类
4.1落地式广告牌
4.2附着式广告牌
附着式广告牌包括墙面广告牌和屋顶含衫山广告牌。
4.2.1墙面广告牌
由面板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及连接部件组成。
4.2.2屋顶广告牌
由面板结构、支承体系和连接部件组成。
5户外广告牌的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5.1.2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所有结构或构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计算时采用荷载设计值;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验算时采用相应的荷载标准值。
5.1.3户外广告牌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分为三级:
a) 设置年限10年及10年以上的户外广告牌,其安全等级为一级;
b) 设置年限超过5年的户外广告牌,其安全等级为二级;
c) 设置年限不超过5年的户外广告牌,其安全等级为三级。
5.1.4户外广告牌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S……………………(1)
R=R(?C,?,ɑK)……………………(2)
式中: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广告牌取1.1∽1.2,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广告牌取不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广告牌取不小于0.9;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机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c,?——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α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5.1.5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保证变形不超过相应的规定值。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应按GB 50009和GB 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5.1.6 对附着式广告牌,在设计之前应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结构检算,对附加广告牌后的结构安全性做出评估。
5.1.7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考虑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
5.1.8 户外广告牌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5.1.9 户外广告牌的防火,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1.10 户外广告牌的设计应委托具有建筑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5.2 材料
5.2.1 户外广告牌结构的钢材选用,应符合GB 50017的规定。
5.2.2 采用牌号为Q235、Q345的钢材时,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700和GB/T 1591的规定。
5.2.3 户外广告牌结构的钢材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GB 50018的有关规定。
5.2.4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5.2.5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GB/T 14957的规定。
5.2.6 普通螺栓应符合GB/T 5780和GB/T 5782的规定。
5.2.7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GB/T 1228、GB/T 1229、GB/T 1230、GB/T 1231或GB/T 3632、GB/T 3633的规定。
5.2.8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指标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GB 50010和GBJ 107的规定。
5.2.9 当户外广告牌结构选用钢管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普通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2.10 当采用其他新材料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荷载
5.3.1 作用在户外广告牌结构上的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
5.3.1.1 永久荷载有结构自重、附着自重、水浮力、落地广告牌的土重、土压力或地基变形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3.1.2 可变荷载有风荷载、裹冰荷载、常遇地震作用荷载、雪荷载、安装或检修荷载、温度变化等。
5.3.2 作用在户外广告牌上的荷载应按GB 50009的规定采用。
5.3.3 户外广告牌的设计,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a) 组合Ⅰ:可变荷载与永久荷载的组合。
b) 组合Ⅱ:施工阶段,应根据可能出现的施工荷载(如结构自重、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等)进行组合。
c) 组合Ⅲ:重力荷载与地震作用荷载相组合。
5.3.4 水浮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广告牌基础,当验算稳定时,应采用设计水位的浮力;当验算地基应力时,仅考虑低水位的浮力,或不考虑水的浮力。
5.3.4.2 基础嵌入不透水性地基时,可不考虑水的浮力。
5.3.4.3 当不能肯定地基是否透水时,应以透或不透水两种情况于其他荷载组合,取其最不利者。
注:低水位系指枯水季节经常保持的水位。
5.3.5 作用在户外广告牌结构上的高度z处单位面积风荷载标准值Wk=βgzμsμzWO ………………………………………(3)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kN/m2);
WO——基本风压,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kN/m2);
Βgz——高度z出的阵风系数;
μs——风载体型系数;
μz——高度z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5.3.6 落地广告牌结构应该考虑由脉动风引起的风振影响,当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小于0.25s时,可不考虑风振影响。建筑墙面上广告牌宜与建筑物一体考虑风振影响。建筑物屋顶上广告牌除应与建筑物一体考虑风振影响外,还要独立考虑广告牌自身的基本自振周期来检算其风振影响。
5.3.7 地震作用的计算可参照GB 50011的规定进行。
5.3.8 北京地区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特别是高层、多层建筑的屋顶广告牌和墙面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同时考虑地震作用。对于广告牌的悬挑桁架、悬臂梁等外伸结构,还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5.3.9 在地震设防烈度分别为7度、8度时,对于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且高不超过25mm的落地广告牌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仅需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5.3.10 裹冰荷载的取值可参照GBJ 135的规定。
5.4 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
5.4.1 户外广告牌结构,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GB 50017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牌立柱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CECS 28的有关规定。
5.4.2 户外广告牌应进行各种荷载组合下的强度、刚度、稳定和施工应力验算。同时,应满足构造规定和工艺要求。
5.4.3 应注意所选结构有利于养护维修。
5.4.4 结构设计
5.4.4.1 落地式广告牌结构做成单柱横梁式或双斜柱式结构时,可按悬臂梁结构进行分析。
5.4.4.2 附着式广告牌钢结构做成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时,其结构分析案平面桁架或整体空间桁架进行分析。
5.4.4.3 广告牌结构做成框架、拱架或网架结构时,均可按照结构力学方法进行构件或整体分析。
5.4.4.4 面板结构由面板及纵横梁组成,支撑结构由悬臂梁、悬臂桁架或空间桁架、网架组成,所有组成构件应形成几何不变体,并通过计算保证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5.4.5 构造规定
5.4.5.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户外广告牌钢结构主要承受风荷载,宜采用空腹结构力求减少受风面积。
5.4.5.2 暴露在室外环境中广告牌采用的型钢(钢管、槽钢和扁钢)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3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45×4或∟56×36×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50×5。
5.4.5.3 户外广告牌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及所受荷载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4.5.4 由纵梁和横梁组成的广告牌面板,必须不止纵向和横向支撑。纵向支撑可布置在面板上下,横向支撑客可布置在左右两端,如果面板较长,则应在中间增加横向支撑。
5.4.5.5 支撑面板的撑架需要考虑侧向稳定,在多道撑架之间需要布置横、纵支撑,以保证撑架侧向稳定和广告牌的整体稳定。
5.4.5.6 当户外广告牌的面板采用膜结构时,膜结构的设计应满足膜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膜布面与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膜布面的牢度、强度应达到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6 变形规定
5.4.6.1 落地式广告牌钢结构,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该点离地高度的1/100,横梁的容许挠度为L/150(L为悬臂跨度)。
5.4.6.2 墙面式广告牌钢结构,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悬臂梁的容许挠度为L/150(L为悬臂长度)。
5.4.6.3 屋顶式广告牌钢结构,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立柱和横梁的容许变形和落地式广告牌钢结构的要求相同。
5.5基础和连接部件的设计
5.5.1户外广告牌的地基与基础设计,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可采用GB50007。
5.5.2户外广告牌的基础应避开地下管线,其间距必须满足有关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5.5.3落地式广告牌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的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抗拔、抗弯和抗倾覆),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
5.5.4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及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侵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侵蚀处理。
5.5.5当地基的软弱土层,上部荷载大而集中,采用浅基础已不能满足落地式广告牌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可考虑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桩基础计算可按JGJ94的规定进行。
5.5.6广告牌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之间应采用预埋件时,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当确无条件设置专用预埋件时,应采取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但必须通过受力计算与试验验证,以确保安全。
5.5.7对于附设在楼面和墙面上的广告牌钢结构,当采用螺栓或焊缝与原房屋结构连接时,应对连接螺栓或焊缝按结构整体抗倾覆进行计算,螺栓或焊缝的计算应力不应大于承载力设计值的75%。
5.5.8广告牌与墙面的连接部件
5.5.8.1墙面广告牌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
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牌传递的力,
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5.5.8.2墙面广告牌连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也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和植筋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5.5.8.3墙面广告牌连接部件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5.5.8.4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5.9广告牌与屋顶的连接部件
5.5.9.1屋顶广告牌连接部件的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牌结构传来的压力、拔力和剪力。
5.5.9.2屋顶广告牌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牌支座承受的荷载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5.5.9.3屋顶广告牌的连接部件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和植筋连接。
5.5.9.4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可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6防雷与接地
5.6.1户外广告牌结构的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GB50057的规定确定。
5.6.2户外广告牌结构的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他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5.6.3当户外广告牌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5.6.4户外广告牌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5.6.5独立的户外广告牌,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
5.6.6户外广告牌结构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
5.7.1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5.7.2户外广告牌的灯具、电线、电器应符合露天安装工程的技术规范。
5.7.3户外广告牌用电的配线不得明敷于地面。
5.7.4户外广告牌应按照明产品的要求配线。软线和无护套电缆应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使用。
5.7.5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横截面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横截面净面积的60%;导管内导线横截面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横截面净面积的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 m 。
6户外广告牌的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户外广告牌施工应做到精心、安全、优质、文明。
6.1.2户外广告牌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1.3户外广告牌施工进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
6.1.4户外广告牌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具有质量保证书。
6.1.5户外广告牌结构,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GB50205、GB50204和CECS28的有关规定。
6.1.6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2基础和支座
6.2.1施工前应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做充分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6.2.2开挖基坑前应详细调查基坑开挖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并应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少应有1m宽的护道。若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应加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当坑壁不能保证稳定坡角时,基坑壁应采用支撑护壁或其他加固措施。
6.3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构件的制作
6.3.1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样板的尺寸和样板上任意两孔距及孔心偏离各允许偏差±0.5 mm 。
6.3.2钢管构件两端相贯线端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 mm 。
6.3.3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当采用手工切割时,允许偏差不超过±2.0mm。
6.3.4构件组装前,应将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 mm∽50 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清除干净。
6.3.5结构制作完成后,应按施工图的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
下列规定。
a) 构件长度偏差不应超过±2mm。
b) 构件整体弯曲度不应大于L/1000,且不大于3mm;局部弯曲度不应大于L/750,且不大于2mm,
c) 构件上节点板在平面内偏移不应大于1.5mm;节点板在平面外偏移不应大于1.0 mm;节点板上螺栓孔偏移不应大于1.0mm;节点板上螺栓孔与基准线距离偏移为±1.5mm。
6.3.6钢结构广告牌钢结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6.3.7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除锈质量等级表
等级 除锈方法 质量标准
1 喷钢矿砂或石英砂除锈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2 喷砂抛丸和酸洗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3 一般工具清除(钢铲、钢刷) 钢材表面存留少量轧制表皮
注:1级和2级用于出厂检验,3级用于补涂时除锈处理。
6.3.8钢构件防腐采用油漆时,宜做到2底3面,底漆和面漆配套使用。
6.4户外广告牌结构的安装
6.4.1运输吊装前应制定技术方案,有明确的构件吊装方法和安全措施。
6.4.2钢结构广告架安装前应对定位轴线、基础轴线、预埋件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检查。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完毕,基础轴线标志和标高基础点准确、齐全。
6.4.3基础和地锚的允许偏差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基础和地锚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备注
1 支承面(混凝土柱墩) 标高±2.0 mm
水平度±1/1000
2 支承表面(法兰盘端面) 标高±1.5 mm
水平度±1/500,且不大于3 mm
3 地锚位置扭转偏差 ±1.00mm
4 地锚法兰对角线偏差 ≤L/1 500,且<10 mm L—对角线距
5 地锚相邻柱脚间距偏差 ≤b/1 500,且<10 mm b—柱脚间距
6 地锚伸出法兰长度 ±10 mm
7 地锚的螺纹长度 LW±10 mm LW—设计螺纹长度
6.4.4广告牌钢结构构件装卸、运输及码放过程均不得损坏,并防止搬动中构件发生变形。
6.4.5当构件必须在工地进行制孔,安装时螺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
6.4.6钢结构广告架安装前,应对钢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钢构件的变形、缺陷超过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
6.4.7墙面广告牌和屋顶广告牌的安装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房屋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修。
6.4.8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屋顶广告牌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牌安装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6.4.9采用法兰盘连接的节点,法兰接触面的贴合率不低于70%,用0.3 mm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
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 。
6.4.10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现场焊缝应按3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6.4.11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受拉普通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用双螺母或d簧垫片防松),螺杆外露长度可为(2∽3)丝扣。
6.4.12整个结构校正后,所有螺栓均应采用力矩扳手检查拧紧度。
6.4.13钢结构广告架的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6.4.14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广告牌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备注
1 立柱垂直度偏差 ≤H/1 000 H—立柱高度
2 横梁水平度偏差 ≤L/1000 L—横梁跨度
7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
7.1中间验收
7.1.1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工程中间验收:
a) 广告牌基础开挖后,在浇筑混凝土前;
b) 基础和连接部件施工完毕;
c) 广告牌钢结构构件出厂之前;
d) 在安装现场组装完毕,整体吊装前。
7.1.2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书面说明。
7.1.3验收时应对被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施工图和本标准规定进行。
7.2竣工验收
7.2.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打围、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报告应由相关方签字,并按规定存档。
7.2.2户外广告牌结构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2.3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a) 广告牌结构的设计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b) 在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洽商文件;
c) 中间验收资料。
7.2.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文件。
7.2.5竣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应符合GB/T50328的规定。
8户外广告牌结构的维护和检定
8.1维护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纪、技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件的实施。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外经贸、农业、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第八条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科技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招标.技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 技术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侍裤法。广告主不得夸大该项技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实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相一致。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技术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交易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取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奖励给作谈谈谨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第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引进合同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新品种以及耕作、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八条 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一)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含基 (二)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过批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四)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
(五)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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