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世笑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好返升尊严,正确使用国友老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中国成立之前,关于国徽的设计在当时很是销颤有些曲折,而等到国徽终于定版后,它的制作又开始令人头疼。当时国家的锻造技术并不先进,想要把国徽制作的完美并不容易,可是沈阳第一机床厂承接下了这个任务,并且最终顺利完成任务。而国徽背面刻着的八个人名,就是当时悬挂国徽的八个工人,之所以刻上他们的名字,是为了方便追责,而且这种行为还被延续到了如今。
国徽经过几次改版,最终由以林徽因为主的青华团队设计的定稿,由五星红旗做底,金黄的麦穗做外围,雄伟的天安门广场在中间,串上红绸的齿轮做底托四个部分组成。它代表着我们中国的主权,是国家的象征,其意义非凡,也是以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标志。不仅要设计的好,能表达中国的民情民意,还要制造的好,不易受损,表达中国的不屈不挠。所以这定好版的国徽要交给哪个铸造厂来做,一时难倒了所有人。
最后, 沈阳第一机耐握床厂终于在层层筛选中脱颖而出,成为了国徽的唯一制造商。但是,这枚小小的国徽看着简单,其锻造工艺却有着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又要让国徽的花纹清晰鲜艳,还要让国徽不易磨损,关键是在如此小的一个物体上做出精细的纹理,这实在是难倒了当时十九号铸造车间的班长焦百顺。
他们必须解决当时设备短缺,技术也不全面,甚至连如何将铜铝几种材料更好的融合都没有案例可以模仿的几个问题。焦百顺车间里的工人几乎可以说是废寝忘食,在经过了无数次的尝试后,终于找到了比较好的锻造方式。不仅解决了没有真空机,铝材铜材的熔点,甚至为了国徽看上去可以更高大上一点,还特别运来了内蒙古的砂子来打磨。比预定的交付日期整整提前了二十天完成任务。
而当国徽制造完成后,它的悬挂更为重要,这其中又以在天安门的悬挂为重中之亏亩败重,毕竟这将成为我国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可天安门在经历了明清两个朝代,甚至是二战和日本人的摧残后,虽还屹立在广场之上,却因为其独特的建筑模式,和易受损的建筑结构及材料,是非常不利于国徽的安装的,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天安门的损毁。这又成了一个难题。
不过最后经过了多种讨论和实验,最终大家决定将国徽放在天安门的第三层琉璃瓦上,并且由八个工人师傅一起合作。等国徽终于安装成功,漂亮地悬挂在天安门的正上方时,这八个安装师傅的名字也被刻在了国徽后面。除了有着一定的纪念意义以外,更是为了让他们铭记这是他们安装在天安门上的国徽,要记得自己的责任,要对自己安装的国徽负责到底,以方便将来出来什么意外追责。
可是关于这八个人的具体名字,在外界却没有任何透露。而经过这件事之后,在比较重要的安装建造工程里,都会像这样在主建筑上刻上负责人的名字。如今七十年过去了,国徽仍然在天安门上熠熠生辉,而守护国徽的人,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坚定。
制作标准国徽在反复的实验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1、制作国徽采用玻璃钢,优点:塌虚徽体较轻,方便安装。缺点:随着时间的推移,玻璃钢国徽容易老化变形。
2、制作国徽采用铁制,优点:徽体不易变形。缺点:随着时间的推移,铁容易氧化生锈,锈水会染上清并墙体,影响美观。
3、制作国徽采用黄铜,优点:徽体不易变形,抗腐蚀,使用寿命长。缺点:黄铜价格昂贵,徽体较重。国家提倡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节省资源。
4、铝合金制作国徽,优点:徽体不易变形,抗腐蚀,使用寿命长,不易老化变形,在户外也不会氧化生锈,表面高温烤漆,颜色鲜艳持久,价格便宜更实惠,根据以上特点,国家标准国徽一般都是采用铝合金铸造而成,贴金国徽使用寿命更长久。
扩展资料
第一枚国徽
1950年,国庆节前夕,制作新中国第一批国徽的任务下达到沈阳第一机器制造厂(现为大型徽章国答衫迹徽制造厂),面对这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在铸造车间组成了十几个人的专门任务小组。
国徽是由铝铸成的,在此之前,他们很少铸过铝件。更由于新中国初期,百废待兴,设备短缺,铸造工作一开始就面临诸多困难。然而当想到由他们亲手制作的国徽将悬挂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悬挂在国家机关大楼时,工人师傅们心中涌动着无比的自豪。
没有化铝罐,就用其他罐代替,铸铝工艺不熟悉就一次次地摸索改进。第一批铸件不合格,他们没有灰心,积思广益,研究分析,重整旗鼓。
为了保证铸件花纹饱满清晰,专门从大连和内蒙古运来砂子和砂型。为了克服铸件缩型的难题,他们用水加速铝件冷却。那时,铸造车间彻夜灯火闪烁,人声鼎沸,很多工人吃住在车间,终于在1950年9月20日前完成了铸造国徽的任务,共铸造不同规格的国徽7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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