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是表决权要超过50%,而半数以上可以包括50%自身。《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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