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跟农户和非农户口有关系吗?两口子结婚二十多年,户口没在一起?土地确权跟农户和非农户口确实有关系,但农村是个人情 社会 ,国家在制定土地政策时,也尽量多地考虑到农村的复杂性,对以下几种非农户土地确权,有明确规定。
一、非本村村民,但符合国家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等规划迁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居住人持有权力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尚方宝剑”,那你的心稳稳放肚子里,这房产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总有农村朋友担心,农村父母去世,那房子还是我的吗?在农村,这种事情一般无需担心,都是乡里乡亲,家族都在一个村里,不管你父母还有没有,都不会给你断了回家的路。那房子你回也好,不回也好,都是你的。多回老家看看,也许你父母的老宅,即使你是非农业人口,也是有可能按照规定登记确权发证的。
三、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房屋产权没什么变化,只要你们村集体出具证明无异议,也可以依法登记确权发证书。
看,国家政策也这么人性化,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要剥夺城里打工的农民子弟的老宅,只是大家没好好理解政策,加之从进城后,与老家就断了联系,好多年也是没回乡祭祖,看看乡里乡亲了。
当然,不排除有些村领导也不懂土地政策,做了些错误的决策,让农民朋友误解。
像提问者这种情况,两口子结婚二十多年,户口不在一起,确权的时候也可以直接把你的名字甚至你孩子们的名字,全部添加到土地确权证书里。这是政策所允许的。
在第二、三类办理土地确权证书登记时,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里注记:“该权利人为非集体成员”。
土地确权是中央政府的一项土地政策和土地承包制度。它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没有直接关系,土地确权只与农村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人直接和密切关系。
土地确权主要是确定农户在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内的承包权力。第一轮土地承包中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确权)有些集体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和收回再重新发包。所以这样做的结果就违土地承包户对土地失去了长期投资,固定经营的兴趣。使土地岀现了乱建房子和撂荒的现象。
土地确权后(特别是在二轮承包基础上再延长30年)农户可以大胆的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进行长期规划和投资,集体再也没有权力随意对土地进行调整和收回重新发包了。
当然,这也岀现了一系列尖端的问题,它就是人死了土地仍然还在,新生儿和结婚入了户口的人要吃饭而长期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矛盾问题。
我们家乡从上世纪82年开始包产到户,把原生产队的土地按品质优劣为一、二、三个等级人均分配。-此后每两年这样根据人口变动变化从三等地中相应调整,最后一次调整土地是上世纪94年,我们小队人均3亩,宅基地也在其中。在土地分配时有两种人不得分配土地:一是非农户口。那时非农户口可是香悖悖铁饭碗,在农村这样人少之又少。二是超计划生育三胎及以上人没有土地。这两种情况我们村上都有,但人数都不多。2017年我们这里进行土地确权,确权的条件是94年谁行配了土地谁就有继续经营成包的权力,一些逝去的人其土地经营权由其子女继承,每户都领到土地经营证书。可以说稳定了民心及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现在很多农户的土地进行了流转经营,经营户只有使用经营权,而所有权还是土地承包者。从1994到2017这20多年之间,由于土地没有调整过,新出生人没有分到土地,逝去的也没退出土地,有些农转为非农户口(原农办教师)以及这期间上了学校转为非农户口的人,不论在企事业或政府单位也都没有退出土地。土地确权于农业户口及非农户口有没有关系?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说有,刚开始分配时有,非农户口没土地。说没有,是因为土地确权是按原土地分配者而确权,即谁分到了土地谁就有继续经营承包权,一些在企事业工作甚至国家干部由于有土地,也就有承包管理权。所以说于户口无关。一句话:谁分有土地谁有权!谢邀!我是《一直寻路》,感谢网友的支持!
我是土地确权的相关工作人员,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土地确权和户口是有关系的。
首先农业户口有土地的能确权这是毋庸置疑的,只要你有地只要是农村户口就能确权。但是并不是说“非农户”就不能确权。国家相关法律有如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那么这里的两个关键词是“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出范围”。因为非农户口实际上包括城市非农和城镇非农,但上述规定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依法保留权属,而设区的市就必须交回承包地。
什么是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和地级市概念类似,全国大多数的城市都设有市辖区。例如石家庄市桥西区、保定市清苑区。而到了东莞、中山这一带的地级市不设区。
也就是说可以通俗理解为户口迁入设区的市的意思是,户口成为市级城区的管辖户口。例如全家户口迁出本县到市区落户。
当然特殊的情况除外,比如:参军、搬迁后部分保留的耕地。
最近发现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关系又不大了,又有继承权了,为此必须支持,这才提现了党的优良传统正在发扬广大,正如二口子结婚二十年户口不在一起,由于孩子户口随学藉转出成了非农户口、在城市买了房,并担了一腚贷款,在城市发展并不乐观的恃况下,可以回农村继承爷爷奶奶、父母的土地和房产,从而证明了上边的政策是好的,没有骗人,因为党的政策是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因此我赞成并支持。
再笨的人也不致于连农与非户口辩不清,简明说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吃的根本不是一圈粮食,农业户口是指种地吃饭,非农户口是干工作挣工资吃饭,而土地确权仅是对农业户口确权,对非农户口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是一家人也有存在两样户口。但一定要确认清楚,瓜是瓜葫是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确权就是给持农业户口的人办的证,管你种地管你盖房,久之假说持有农证人逝去了,他的宅耕两地应有国家和村集体收回,即便家中有亲近人也不得请业,有人说,一家两种户口上边他会知道?可不知人家会派人查问走访!因此这就是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
说到非农户口如谁不明白我再具体说一遍。非农户口的大号叫正式工、商品粮,他们都发有粮本证,在天津河南各省都有,拿到本证每月按需供应。其工种主要分为企事业厂矿工,县招聘工、市招聘工和全民所有制工人,正式工的内调外聘一切都有所在单位当家,只要他肯接收你,先是把户籍粮本,身份出处手续一办就可以去他那里当工人,己成为非农户口吃商粮了。就这么简单,但是你外边得有人,没人啥事难办。记起商品粮最为吃香是在70年代,70年代是指挣工分分粮食吃饭。那时农村人一家比一家穷,吃上顿没下顿,平时吃点盐都要鸡蛋换。仅仅穷也可以忍受,没钱花日子也可以慢慢熬,可关键在于农村人没人看起,有的男娃长30多了没人给媳妇。记得小时候在我们村上有好几个小伙伴,有的长到二十四五还没定下亲,定不下亲咋办?怏人托友扒门子找工作,有了工作吃上面本,啥都好办。记得从前有一家弟兄六个,老大叫留军老二留工老三留政,弟兄六人都是不低不高大差两岁,全家人只有父亲一人在外是非农户口吃面本,其余都是农业人口。可是,看是这人家不怕,人家爸爸在外人头熟。头一回待留军长到婚育年龄时,人家不声不响把留军安排铁路上,成了吃商品粮铁路工人。二一回到留工长到婚育年龄又安排到县化肥厂工作。不几年一个人安排六个孩子。可惜这没人没脸气的农村孩子咋办?只好安心在家种地吧!干农业虽说光荣可就娶不来老婆就不箅光荣。因此,以上就是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
接下再重点说说土地确权与农与非有啥关系。大家应该知道。土地确权的中心实质是对下边的户口和土地面积有一个充分凳记掌握。一人一块地,指到地块人照面,这样以来,一来掌握了农村人口,解决了吃饭问题,二来国家对土地也放心了。不然的话国家在下边的土地也没个数,谁想占就占,谁想盖就盖那不就乱套了,所以这样一搞土地有人看管了,即便是屁股扒扒掌大小地方都有人管,因此这就是土地确权与农业户口的关系。可是非农户口呢?那就没你的事,你不在二十八须。假设有的是一家人家存在两种户口,那也得在户口分清,弄明白,一点不能打折扣,说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这就叫土地确权与农与非的关系。
土地确权只对农业户口而言,至于非农户口是产权登记。
农村耕地和宅基地使用确权,是真对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村民。非农户口虽说是一个村的一个家庭成员,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分给耕地,谈何确权之事,关于宅基地,是亲属的,只要有房屋还能住,非农亲人优先使用,房屋拆除后房价补偿是亲属的,而宅基地集体收回,非农户口不得继承!
“土地确权跟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有关系吗?”
土地确权跟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有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农村户口在农村依法享有的土地不能被确权。
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不能登记给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这里主要指的是非农业户口人员通过购买农村土地建房置宅和直接购买农村住宅这两类情况,这里购买的土地不管是什么样的性质,是农村居民的建设用地(老宅基地)也好,还是农用耕地也罢,都是严格禁止的行为,国家是不予承认,甚至是有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尤其是购买耕地建房置宅的情况,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是说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房产一定不能被登记确权。小A原是农村居民,原来在农村老家有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两座六间房。几年前在省城买了商品房,把自己户口也迁到了那里,成了省会市民。前两年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开始实行确权登记,此时已是城市居民的小A对农村老家自己的老宅及房屋能不能确权登记呢?
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小A是可以对自家老宅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的。只是在小A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他的证书上会有与本村村民证书不一致的一行文字:“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但是因小A非农业户口身份,他的房屋在拆除或自然倒塌后,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会自行解除,宅地基则被村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小A没有对自己房屋翻建的权利。
小B原是农村户口,大学毕业后在城市买了房,把户口也迁到了城市,成了城镇市民。去年小B在农村老家的父母相继离世,在农村老家留下一处宅基地房产。小B是家中独子,自然就继承了老家的房产。那么此时的小B对自己继承的老家房产能不能确权呢?
这种情况下,小B也是可以对老家继承的房产进行确权的。他的情况与上面案例中的小A一样,只是拿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写有:“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小B对宅基地的使用也和小A一样,房屋倒塌之后宅基地也会被村集体收回。这里还包括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小B还是农民,只是他自己拥有一处宅基地。父母过世后,他也同样有权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产,有权对继承的宅基地进行登记。只是按照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要求,在房屋倒塌之后,小B继承的宅基地同样会被村集体收回。
由此可见,国家在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上既有规则约束,同时又充满了人情味。对此您有什么意见呢?请下方留言。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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