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安防的实施要求

二次安防的实施要求,第1张

法律分析:为了确保场站电力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各种形式的恶意破坏和攻击,防止电力二次系统崩溃和瘫痪,以及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制定本办法。新能源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总方针基本原则为“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采用“纵深防御”策略,“适度安全”策略,安全防护主要针对基于网络的生产控制系统,重点强化边界防护,提高内部安全防护能力,保证电力生产控制系统级重要数据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是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控

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发展,对于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技术层面,随着分布式能源、配网自动化、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电力监控系统使用无线公网进行数据通信的情况日益普遍,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伊朗布什尔核电站遭受 “震网”蠕虫病毒攻击事件,反映出对于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电力工控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实践中反映出的关于设备远程维护的防护措施、智能变电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控制区的纵向边界防护强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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