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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Treaty,PCT)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是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它提供了关于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我们先来回顾下PCT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优势,举例如下: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 2.推迟决策时间 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提高申请效率 通过PCT进行专利申请可以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初步审查或国际检索报告,帮助申请人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较好前景,有望成为“强”专利,从而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4.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自1994年加入PCT以来,我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许多有关PCT申请的问题也接踵随而来。笔者今天就来和您详细地念叨念叨PCT申请究竟在哪些时候可以修改? 根据PCT规定,申请文件可以在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进行修改,我们分别来介绍下。 1 国际阶段 第一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26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任何指定局在按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对国家申请在想用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的范围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提示:在进行国际检索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外,没有修改国际申请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ISR)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起的两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第19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能修改说明书和附图)。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和修改声明(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一起提交至国际局。国际局在收到修改材料后,如果觉得修改声明表达得不够充分,还会进一步下发补正通知书。 第二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34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2)(b)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据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由于该修改期限是在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所以为申请人的修改提供了较为宽裕的时间,也可以进行多次修改。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有修改替换页,同时要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关系(修改删除了整页内容的除外)。如果申请人在修改过程中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将视为无效。 2 国家阶段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名词:指定局和选定局。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单看概念还是有点不明白,接下来笔者再具体的解释一下。 由于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还是由各成员国专利局在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进行。只有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指明的那些国家才可能获得保护,指定国的国家局就被成为指定局。 考虑到各国专利法对于授予专利的要求存在差异,有些国家的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专利合作条约中的第二章——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可选内容,只对那些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发生效力申请人如果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则需要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预定哪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这些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就被成为选定国,选定国的国家局就是选定局。 也就是说,选定局就是在申请人所指定的国家中,对专利权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那些国家。拿中国举个例子。中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施实质审查,适用于上面所说的专利合作条约的第二章,对于PCT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既是指定局又是选定局,您明白了吗? 清楚了指定局和选定局的概念,我们再来了解下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对修改的规定。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首先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第41条与第28条在规定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象从“指定局”变为了“选定局”,笔者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国家阶段手续。以中国为例,需要在优先权之日(无优先权的为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还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有语言要求。还是以中国为例,如果国际申请非中文,需要提交中文译本。一个PCT 专利申请 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 专利权 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国际阶段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第一阶段是国际阶段。他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 专利 局提出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 知识产权 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1、 接受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专利性审查 PCT受理局将对受理的PCT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则将国际PCT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2、 国际检索 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国的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其中,国际检索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尽快送交PCT专利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指定国”的专利局。 3、 国际初步审查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参加条约的国家如果是受PCT第二章约束的,其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各个“指定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PCT规定的标准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而且该审查意见是由为数不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检索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该报告应当是比较可靠和可以依赖的。 在参加《专利合作条约》时,有些国家不受PCT第二章约束。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只能从受PCT第二章约束的指定国中选定一些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这些国家被称为“选定国”。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申请人,同时国际局还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该申请的“选定国”。 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国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向其他国家申请)。 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不是自动发生的,必须由申请人来启动。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有些国家的国家 法规 定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晚于30个月(或2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得到。在国际阶段中没有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里进行。他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审批程序。 进入国家阶段后,需要根据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该国的官方语言)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然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 专利法 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在国际上 申请专利 ,我们一般分为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国家专利局,由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过后再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请,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通过PCT巴黎公约,个人向申请国进行申请,不过比较繁琐和麻烦,这就是申请专利的流程。一、申请PCT 专利 需要什么材料?提交PCT的申请材料: 1)委托书 2) 专利申请 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 3)发明人姓名、地址、邮编 4)中国申请受理书 5)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 二、申请特点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 申请专利 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三、申请目的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 发明专利 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 专利权 ,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 代理 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民注册属于自己的专利产品,那么为了更好的保障专利产品不受到他人的侵害,也是可以申请注册专利,如果在注册完毕后有任何企业公民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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