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比例;
2、能力和经验;
3、其他资源投入。如果有以下三个情况,建议综合考虑。可以将资金投入,作为一个盘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况具体协商。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是话语权、控制权、分红权的依据,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1、两个人的股权
避免:50%:50%(老大不明确,没有真正决策人)
65%:35%(两个股东博弈型)
98%:2%(创始人吃独食,小股东没有参与感)
合理:70%:30%
80%:20%(老大清,快速决策)
2、三个人的股权
避免:33%:33%:33%(均分)
40%:40%:20%(小股东要挟)
49%:47%:4%(小股东绑架大股东)
合理:70%:20%:10%
60%:30%:10%(沟通效率高,老大快速决策)
3、四个人的股权
避免:25%:25%:25%:25%(均分)
95%:2%:2%:1%(创始人吃独食)
合理:70%:20%:5%:5%
67%(创始人):18%(合伙人):15%(员工股)
51%(创始人):34%(合伙人):15%(员工股)
34%:51%(合伙人30%:16%:5%):15%(员工股)
公司股份的分配的规定主要是夫妻两人不能对公司股份协商一致解决,则需要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若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财产补偿。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 共有财产分割 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应当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份,即50%,30%,20%。 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这里是整体变更,而不是整体改制, *** 作程序不一样,有本质区别,整体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申请上市),需要先进行审计和评估,一定要用审计值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只是参考和用于工商变更手续。 注册资本即为股份数(面值是1元),应当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份,即50%,30%,20%。上市以后不需要放弃部分股份(国家股需要放弃10%,拨付给 社保 基金),但需要锁定1-3年不等。 《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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