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 设置规范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第七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第十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城乡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体协调、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与山东政务服务云平台互通,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方案、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纳入,方便设置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容貌标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突出城镇的自然特色与文化特点,与区域环境和城镇建设发展相协调。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店招标牌设置可以结合专项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第八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的设置方案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跨道路架设的广告设施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设施。第十条 在专项规划禁设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设施;

(二)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

(三)市、县(市、区)根据公共利益和公益宣传需要特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右下角应当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不得设置在下列位置:

(一)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除医院、车站、机场等可以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镂空形式的标牌外,禁止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店招标牌;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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