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广元市利州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23年上半年广元市利州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第1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经批准,我区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50名工作人员补充到东坝街道办事处等事业单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完全符合《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相应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包括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其中,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

未按规定提供相应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附件2)。

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要求应完全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利州区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属于本次招聘对象。

(6)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5)在编在职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8)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9)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

(10)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11)拒绝、逃避征集,拒服兵役义务的。

(12)违反有关规定不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3.年龄、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时间计算均截止报名第一日(2023年3月10日)。

三、报名及网上缴费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

考生请于2023年3月10日至3月17日24:00登陆广元人事考试网()报名。

(一)报名

1.明确要求。

报考者应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2.填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地填写《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

报考者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准确表述,便于资格审查。

报考者填写信息不能证明自己完全符合报考条件,不能审查通过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3.上传照片。

报考者在网上提交《报名表》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5-20K的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

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报考者所传照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查,并在报考者上传照片后2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上传照片质量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

4.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工作。

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工作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

在报考者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报考者网上填报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结果通过广元人事考试网反馈给报考者。

网上资格审查仅对报考者提供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上传照片是否符合规范进行核对,不对报名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

网上资格初审的结果和报考者所填《报名表》的各项内容仅作为考生参加笔试的依据,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由资格复审和资格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

(二)网上缴费

通过网上资格初审且上传照片质量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截至2023年3月19日24:00止。

按照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缴费50元。

通过网上资格初审且上传照片质量合格的报考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免收笔试费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应先进行网上缴费,再到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三)岗位及人员调整

本次公开招聘开考比例(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

未达到此比例的,调减该岗位招聘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岗位调减或取消的情况,2023年3月21日前在广元人事考试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布。

岗位被取消的,报考者可改报符合条件且可以开考的其他招聘岗位。

改报岗位的,请报考者本人于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到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翠云路136号区委、区政府第三办公区3楼303室,联系电话0839-6183058),提交《改报岗位申请书》、与招聘条件有关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改报岗位。

岗位被取消而未申请改报岗位的,视为自动放弃。

岗位被取消且放弃调整、不愿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者所缴纳的笔试考务费用,通过原渠道自动退回到报考者报名缴费的yhk账户。

(四)打印《报名表》

上传照片合格且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应及时登录广元人事考试网,按网络提示打印《报名表》两份并妥善保管,供资格审查时使用。

(五)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凭身份z号、姓名,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24:00前登录广元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

考试当天,报考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z(不含旧版临时身份z、过期身份z、身份z复印件、户口簿等)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笔试。

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而影响考试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四、考试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方式进行,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成绩计算方式

1.教师岗位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教育公共基础》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2.其他岗位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综合知识》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应聘各招聘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及以上未形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不低于70分,且由面试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记录在册。

(二)笔试

1.《教育公共基础》考试大纲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和复习大纲》执行《综合知识》笔试考试大纲参照修订后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执行。

考试大纲请考生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查阅或下载,复习资料请考生自行选购。

2.笔试于2023年4月8日、9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4月8日笔试科目为《教育公共基础》,4月9日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

笔试科目缺考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报考资格。

3.《教育公共基础》《综合知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

4.笔试成绩在广元人事考试网公布,考生凭本人身份z号码查询。

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

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查分结果将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笔试总成绩于规定时间内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5.政策性加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加分办法见附件5。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应于2023年4月6日至4月7日(8:30-12:00,14:30-18:00)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报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审查。

(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面试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并在面试资格审查时通知应参加面试的考生。

2.资格审查手续办理。

根据参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和具体招聘岗位的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不超过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

与最后一名资格审查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进入资格审查人员。

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提前5个工作日在广元人事考试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询。

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

(1)《报名表》2份(请考生在报名时从广元人事考试网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粘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z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z书前)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材料。

考生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报考者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不符者,取消报考者的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由此产生的空缺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

资格审查在两天内进行。

第一天审查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和各招聘学校(含教师管理中心)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布的应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第一天的资格审查截至当日18:00。

递补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第一天资格审查结束后根据报考者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递补人员资格审查在第二天进行(即第二天只审查递补人员)。

按要求参加递补资格审查者,因报考者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等原因导致不能通知其递补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3.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请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z,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考场候考。

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员。

4.面试成绩公布。

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宣布,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考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元人事考试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含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排名)。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且无法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相同,则组织加试,然后根据加试成绩排序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 *** 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

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同时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招聘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复检在有关部门指定的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考生主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体检费用

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六、考察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或学业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对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因考察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行体检和考察,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执(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者必须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之日起,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通知其报送招聘相关材料,原为在职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通过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

招聘单位凭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文件,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至多一个月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

九、相关事项提示

(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遵守公告,公平竞争,正确面对考试结果。

(二)请报考者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在招聘期间不要变更所留电话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

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举办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不符招聘相关条件的请勿报考,否则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五)根据《四川省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十条措施》,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后5年内须在招聘单位一线工作。

(六)公示无异议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本人2023年7月31日前实际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与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专业不符的,取消拟聘用人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拟聘人员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制度。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凡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按原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原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资格审查、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本公告中涉及的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事宜,请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未尽事宜,由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资格审查、政策咨询电话(区号0839)

区教育局:3310271

区委宣传部:5579267

区委群众工作局:3262810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3230981

区林业局:360612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286415

东坝街道办事处:3505262

嘉陵街道办事处:3222432

雪峰街道办事处:3370775

河西街道办事处:3421213

白朝乡人民政府:5577306

金洞乡人民政府:8535003

龙潭乡人民政府:347640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83058

(二)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028-83336031 

(三)监督电话(区号0839)

区纪委监委:3267755

附件:1.公开考试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2.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

3.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4.免收笔试费相关规定

5.政策性加分相关规定

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公开考试招聘单位基本情况.docx

附件2: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docx

附件3: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附件4:免收笔试费相关规定.docx

附件5:政策性加分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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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给予客户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的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则没有明确。许多财会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有不同看法:1.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包括,则不应该按照该文件执行。此外,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从此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2.即使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该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增值税征税和扣税相互协调一致的考虑,即为了保证增值税实行抵扣链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协调一致的考虑,即在销货方单独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如果仅是销售方按照红字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少缴了所得税,而购货方却不将红字发票入账冲减计税成本又少缴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但在制定这条规定时,相信制定者一定会考虑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与销售额分别注明,而且知道现金折扣不减少销售额,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和征税扣税的相互协调,也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不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同时,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也不违反有关税法的立法宗旨,更何况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的区别。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综上所述,尽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程式化、教条化,要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含意上来分析和理解。所以,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当然,如果企业不能取得上述真实、合法的报销凭据,现金折扣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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