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科技一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很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二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大的示范性的引导性;
星火科技三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较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内容是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和示范性;
(三)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全省或本地区“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在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大的创新;
(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并使其商品化,可进行技术扩散、推广;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企业主要领导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善于经营的管理者;
(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好。第八条 申请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
(二)组织采用、推广国内先进技术,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三)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第十条 省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省星火奖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第十一条 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星火评奖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第十二条 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级星火奖的申报和初审部门。中央驻湘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第十三条 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追回奖金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科委于1988年12月22日湘科技字(88)第240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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