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
[文件备注]
[正 文]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质技监计发[200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制定我省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二、本“收费标准”为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服务项目的委托检验标准。属于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按本“收费标准”的70%收取;属于仲裁检验的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
三、对强制性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99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强检收费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严格限定在全国统检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定期检验目录内,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其他强制性检验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原省标准计量局、财政厅、物价局[88]鲁标字第98号文同时废止。国家标准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可以。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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