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投标文件的修改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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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单位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如果有一份标书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的修改视为无效。
16.3 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均要加以说明,否则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16.4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关于“修改意见说明”栏的填写,分以下六种情况,对号入座,填入相应内容即可
(
1
)越权使用。
(
2
)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
(
3
)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
(
4
)有的要求已有变化
(
5
)原标准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
6
)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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