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级文件怎样办理?

秘密级文件怎样办理?,第1张

法律法规关于绝密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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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保密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三、《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五、《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 复制绝密级国家载体时,参与人员由定点复制单位负

责人审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权限:

(一) 绝密级材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七、《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但不得把绝密文件带回家中。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八、《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文件处理。

九、《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领用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二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具。

收件后先登记,之后请办公室主任批示分文,后续按照主任意见分发给有关领导阅示或阅办。各环节注意签收,并杜绝横传。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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