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住建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可以包括: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扩展资料:
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合同
1.申请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两份,投资者签字、盖章);2.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三份,在商务部门领取);3.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原件六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5.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书(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视事会成员名单(须经各成员本人签字,原件各六份);被委派人员的履历表(原件一份)及身份z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设立总经理负责制的提供总经理名单(需总经理签名)及身份z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6.经所在国家公正机关公正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z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7.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复印件两份)8.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9.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大幅(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0.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进口设备的不需提供此项,但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11.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1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并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14.设立外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5.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16.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17.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8.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19.投资方承诺/法律意见书(原件一份,在商务部门领取);20.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1.承办人员的身份z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联系方法;注:以上文件中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非法定代表人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以上文件如是外文版本,须提供中文译文。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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