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可以在复印一份,或者把这份文件粘贴好。如果文件可以重新去有关部门复印的话建议在多复印一份,但是有些机密重要文件不可复印可以用透明胶进行粘贴,这样可以尽量做到完整性,或者用胶粘合在另一张一样大小的纸上,贴合好用吹风机吹干。下次拿文件以及拆文件要小心,有些重要机密文件涉及一些问题,如果撕毁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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