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如何认定?

虚假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如何认定?,第1张

、资格证明文件或伪造、虚报业绩等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该类问题重点关注,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践中前述情形经常碰到。笔者曾参加一次角钢塔采购项目,某企业提交一份《供货合同》证明其业绩,但经核实,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未与该投标人签署过该合同,可以判断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系虚假带凯投标,其投标均作废标处理,也有查出过伪造试验报告的情况。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业绩证明文件(如中标通知书、合同、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均为复印件,为投标人伪造证明文件提供机会和可能。评标工作要严谨细致,评标专家要严格审查投标人尤其是初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对于资格、业绩证明文件真伪有疑点的,评标委员会蠢备要仔细认真核实,可以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对。可以建立外部单位配合协查机制,联系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对业绩证明文件是否系伪造予以核实,联系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出具单位,对证书、报告的真实性予以鉴别。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仍可以采用书面外调、实地调研、协查等途径调查核实,补充评审。查证确属虚假投标的,不仅其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蠢档唤,让虚假行为无所遁形,为招标投标发展创造干净、公平的市场环境。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 诉讼参与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滑肆橘的证信团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雹蚂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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