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后传真件有效的。
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但要看你方是如何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般来说应当一方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双方就根据合同上的约枝扒定的条款执行。如果你方将合同签字盖章传给对方,对方没有盖章确认的,该合同并没有成立!
此外,盖了章的材料传真过来,不算是原件。有的传真机对红色不敏感,红色章传真时无法扫描到,接收到的传真章很淡甚至“消失”。
扩展资料:在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传真的一方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盖章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因此,必然有一方的签字或盖章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蚂和中。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在证据规则中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尚存有较大争议。
再者猛物昌,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即使传真件属于证据规则中的原件,也很容易被伪造且伪造后难以鉴定。
庭审中,在合同的一方否认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时,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合同提供方须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印证合同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传真签订合同只要能证明渣正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核梁租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因为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法律依据】改兆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是能和原件核对一致的话,当然是可以用的。传真件与复印件一致,缺乏真实性,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方能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传真件上没有鲜章或亲笔签名,因此,传真件还需要结合其搜缺中他证据综合认定。比如,需要电信部门的通话清单,证明是什么时候、哪两部电话之间发的传真,并且,要有相应的发件人或收件人出庭作扮搭证,证明什么时候发出或者收到了传真、以及收到传真当世山时的内容等等。总之,传真件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的旁证较多,因此,对于重大事项,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确认之后,最好要以信函的形式寄送原件加以确认,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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