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上卖方的公司跟收款公司不一样可以吗

请问合同上卖方的公司跟收款公司不一样可以吗,第1张

卖方与受益人:理论上讲完全可以。民事合同只要当事人合意不违法,不影响第三方利益即可成立。只要自己财务分两笔交易来处理好就可以了(比如说有委托书,处理买方卖方和受益人的三角债务,在公司之间没交易要赠与是不行的),在出口时可能要做两个合同,进口时你要付给谁,只要把合同作合理,他们才不管你,或则请向外管局咨询一下;
提单上的收货人不必是买方,可以是买方的客户或它指定的第三方。这在三方贸易中很常见。

提单的收货人一般不应该填写实名,按照行业规则,提单的收货人一般应该填写“凭指定(TO ORDER)”,而是在通知方栏内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因此填写任何名称都可以,并不影响发票上填写的实际买方是谁,关键是,发票上的货物的详细情况及承运船名和航次等必须与提单相符。

回复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通俗的说三方贸易中。如果你是国内工厂的话。谁给你打钱,给你打钱所在国家就在报关单上填贸易国。
举个例子。
abc不同国家,a是国内一家出口或者贸易公司。b是第三国和a签订采购合同的一方,而c是实际国家收货人。
在天智报关单的时候,贸易国那一项就应该填b,因为实际和a发生交易付款贸易的是b。
当然,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可以与你实际委托代理的报关行解释为准。

这个属于转口贸易,只要你们收款安全就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外管局方面,只要在出口报关时填写“转口贸易”,那么,核销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在收汇时需要在外管局平台上的交易附言中注明
是“转口贸易”即可。

这种情况,提单只是涉及B给C的那一段海运交付,提单的shipper就是写B,这种情况就是默认在香港已经将货权转移给B了(至于货款支付等因素由A和B通过合同约定),不会影响到A的出口退税。

这个是托运人的意思,发货人的意思,一般多填卖家公司名称地址。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致电欧高国际货运。

扩展资料:

一、假设合作三方: 甲方为中国供应商,乙方为A国客户,丙方为B国中间商。甲方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丙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

出口报关需要的合同应该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这个合同的价格一般会比丙方卖给乙方的低,丙方好赚取差价,所以甲方 *** 作次出口,不需要考虑丙方和乙方的关系,只管自己和丙方的合同即可。

商业发票和付款,甲方都不用去管乙方,所有抬头以及付款方都为丙方。

只是货物目的国写乙方就可以了;到时乙方凭丙方提供的资料去报检报关之后就可以提货了。

二、甲方做的商业发票就是按照和丙方签订的合同的单价去做的,只是目的港肯定也是按照报关一样填写A国目的地。

甲方出口报关的金额,必须要有那么多金额的外汇入账,才可以核销,所以发票也应该和报关单价,也即与甲方和丙方合同一致,完全无需考虑丙方和乙方的关系。

需要补充的是,提单是甲方出的,而提单是乙方清关所需,所以一般中间商丙方会要求甲方显示收货人为乙方,加上丙方自己制作的丙方和乙方之间的发票,箱单,提供给乙方进口清关。只是甲方安全的做法是注意收款,若非L/C,D/P ,一定得先收到款丙方的款再给提单丙方或者按照丙方只是 *** 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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