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二、间谍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4、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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