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依法建矿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小矿的开采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采矿工程设计;矿山建设投产。其中:
小型矿山:竞争有偿取得采矿权(需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先有偿取得探矿权)→矿山可行性研究(含环境影响评价)→采矿工程设计及审查核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矿山投产。
小矿山:采矿权申请→储量概算→竞争有偿取得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和防务工作意见书及审查核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矿山投产。
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及其他小型以下矿山,可以简化办证程序及内容,有关安全、环保和地质灾害的评估简化为矿区建设防务工作意见书。
4.5.2 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
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使小型矿山避免盲目性、简单粗放经营,走向正规化的首要环节。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论证该项目是否应该开发,要用哪种开发方案,开发的技术可行性和投资收益效果,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等。其研究结果是出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银行贷款的信用指标,小矿健康发展的蓝图;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主要审查核准材料之一。
4.5.3 矿山设计
小型矿山设计是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有关内容的落实,是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方案。它包括确定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或加工)工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生活设施、给排水、供水、供电、运输及营销方案等。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或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等小矿,要编制采矿方案。
矿山设计是矿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把好小型矿山和小矿山开发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关、安全生产关、环境保护关,促使小矿转变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4.5.4 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规定
要对小矿进行综合改造,明确对所采资源的利用水平的要求,节约保护和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1)今后新建小矿一律采取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促使采矿权人增强珍惜资源和保护自己资产的维权意识。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审批采矿权,从源头上把住优化布局、合理规模、科学设计等重要环节。
3)合理确定回采率指标,加强监督管理。在分析矿床类型、矿体形态产状、资源储量状况、开采方式、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有区别地规定合理的回采率指标,并体现在设计书和开采方案中,以此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4)小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装备,改进采矿方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加强开采过程中的资源动态管理,才能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4.5.5 搞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4.5.5.1 搞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是小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对矿山开采的必然要求,是约束性硬指标。政府对小矿的管理必须加大矿山环境保护的力度,把好这一关;小矿企业应从观念到行动上加以转变,自觉地从矿产勘查、矿山可行性研究、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到关闭矿山的全过程依法完成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把这一项工作的投入纳入生产成本。
4.5.5.2 总体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恢复谁收益”的方针。
2)依法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3)实行矿山建设与环保设施(措施)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4)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的投资力度,提高保护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4.5.5.3 新建小矿的环境保护
1)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环境准人条件,对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禁止对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活动,禁止土法冶炼金矿、硫矿、铅锌矿、汞矿、矾矿及土焦,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00%的煤矿,限制改造含硫大于1.50%的煤矿。
3)矿产资源规划中规定禁止采矿的地区都不得新办小型矿山和小矿山,尤其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支流新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采选厂。
4)废石场、尾矿库必须正确选址,防止尾矿水的污染和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出风井应按安全规程选建在居民区下风向并保持规定距离。
4.5.5.4 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加大对现有小矿监督管理的力度,对违法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废渣、尾矿、矸石等)、侵占大量土地(尤其是耕地),造成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小矿要依法查处,限期改正,限产或关闭。
2)给予政策优惠或奖励,引导小矿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实现矿山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3)小矿企业要依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做好矿山关闭的有关工作,缴足有关税费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履约保证金,完成环境治理各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与管理,待各项治理工作取得切实效果,方能批准矿山关闭。避免一炸了事,采完就走,遗留问题政府难以处置,安全隐患贻害后人。
4.5.6 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
1)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生产为人民的思想意识,严格纪律,令行禁止,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行为。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 作规程。大力降低事故率。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设施;严格执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矿山安全目标责任书,推行乡镇领导包干、干部驻矿、地方政府督导及安全矿长委派制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事故率。对违法采矿、不具备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小矿,要依法整顿,坚决关闭。
3)加强小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①进一步完善各主要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②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准入制度。矿山投产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得生产。生产阶段每年进行评估,随着矿井阶段的延伸,提升、通风、地压、地面岩石移动、防洪等都会有所变化,要针对新的作业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对应措施。③对小矿法人、矿长、关键工程技术人员和矿工进行培训考核,使其真正具备安全防范的知识和能力。④加强小煤矿“四证”登记管理。小煤矿必须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方能生产。对“四证”要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吊销执照。对瓦斯煤尘灾害比较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坚决贯彻瓦斯治理规定,必须具备瓦斯抽放能力,先抽气后采煤。
一、办法、制度、规范、程序、流程、标准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2、制度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
3、规范的基本定义是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
4、程序是指为进行某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5、流程就是多个人员、多个活动有序的组合。
6、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
(二)特点不同
1、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2、 制度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是企业的法律,相当于宪法以及国家的各项法律,是代表企业意志的企业最高法令,格式需规范,合乎国家法律并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严肃性,应当以公文形式发文。
3、规范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的形成标准 。
4、程序是由序列组成的,为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采取的命令序列的集合。程序一般指工作流程,譬如差旅费报销程序:员工填出差审批单——部门经理审核——领导审批——财务借款——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领导审批,即为一简单的程序。
5、流程关心的是谁做了什么事,产生了什么结果,传递了什么信息给谁。
6、标准: 明确相关专业领域应遵循的规范化要求。
(三)适用范围不同:
1、办法用于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
2、制度具体应用时候可大可小。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企业制度等。
3、规范主要用于定义无法精准定量的标准要求 。
4、程序一般用于工作流程、办事流程等 。
5、流程用于描述多个人员、多个有序的一系列活动,如财务报销流程。
6、标准:用于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1、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 *** 作性。
2、制度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时候可大可小。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是大的制度;小的制度,如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通常指大家需要共同遵守的章程。
3、规范主要用于定义无法精准定量的标准要求 。
4、程序一般用于工作流程、办事流程等 。
5、流程用于描述多个人员、多个活动有序的组合,如财务报销流程。
6、标准:用于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办法
百度百科——制度
百度百科——规范
百度百科——程序
百度百科——流程
百度百科——标准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执法,那么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街、巷)××号,或者x镇x村x组(自然村)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镇政府的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避免乡镇政府不知晓当事人已直接在县级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
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
(七)实施拆除和验收
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
(八)结案归档
违法建筑拆除后,规划主管部门将认定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卷材料收回归档。城管执法局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将强制拆除文书资料整理,写出结案报告,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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