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光票托收,并将自己签发的或从境外收到的票据及本人有效身份z件交付银行。银行应先确认该票据是否属于可受理范围,应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表面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如属可受理范围,银行要求客户填写《光票托收委托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审核托收申请的同时,银行还应当根据表面一致的原则审核申请书的内容是否与票据内容一致;审核委托人是否按规定进行背书,背书是否与票据正面收款人的文字相同,背书位置是否正确。银行审核票据,予以受理该项业务后,委托人应按收费标准向托收行支付手续费和邮电费等相关费用。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的托收,委托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私涉外收入款项申报。
托收行根据单据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等情况,选择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个人光票托收业务。一般立即贷记托收可以早些收到款项,但具有较高的退票风险,而收妥贷记方式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
2、托收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制作托收委托书并寄交国外代收行,代收行按照立即贷记或收妥待己的方式进行处理,并按托收行指示将收妥款项寄交托收行。
3、托收行从代收行处收妥款项或收到代收行的贷记通知后,托收行扣除相关手续费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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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托收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银行托收、百度百科-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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