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程序法事实?

什么是程序法事实?,第1张

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实体法,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政府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因而,法律规范那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是任何权宜之计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规范上的非议是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无法弥补的。

很多时候程序正确,高于事实正确,比喻说,一个组织,通过大家开会一致确定的事情,必须要按照会议决定,严格执行。

若不久有人发现问题,没有资格私自叫停,只能发起紧急会议,大家继续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即使真的有问题,必须等到重新开会决定后再叫停,如若不这样,组织会议的权威性荡然无存,虽然这次减少部分损失,但组织面临解体的危机。

个人计划的制定,也应该有这样的一个仪式,在制定一个计划的时候,拿去一张纸,写上所有的利弊,根据这些利弊再三权衡,制定最终的计划,这样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若执行几天后,发现一些问题,计划有些不合理之处,不能这样随便的停止计划,必须重新拿去一张纸,在之前写去的所有利弊之上加入新的问题,再重新权衡利弊,调整计划,按新计划执行,或是放弃计划。

就像自己的内心,召开紧急董事会般,只有等会议结束之后,才能改变原有的计划。很多人,我也在内,制定一个计划,执行几天,发现些问题,就马上停止放弃。

其实99%的计划,只需调整计划方案即可,但大家都没有重新慎重的思考,直接放弃。

这也就是,为什么制定计划的人很多,坚持执行的很少。

很多人,本该有很好的想法,高明的项目,但最终一事无成,不是因为自己不够聪明,而是因为,一旦遇上点小小的挫折,不加思索的直接放弃,亲手毁掉了自己的前程。

今后在制定计划的时候,加入这样的一个仪式,并且,严格按照组织会议的程序要求,程序正确高于事实正确的指导思想,你就会发现,计划的完成率瞬间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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