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律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个说法,一则不是专门回答法律为什么有力量的问题;二则又提到保证法律执行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这就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力量仅在于国家强制力。其实不然。
而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
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
扩展资料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的确是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和非国家的社会组织纪律等明显不同之处,也是它比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更有力的原因所在。
但是,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外部的和最终的保证力量,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主体的整体(包括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全体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来说,被自觉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能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主体,都占绝对多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程序
人是灵活的。不能指望人,
要靠制度,要靠制度建立后履行的程序。
程序合法是第一位的。
建立制度,程序合法了,才有后面的。
建立制度,履行程序。
最近工作中碰到的一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程序规范的重要性。
几家单位联合发文向上级部门请示问题,本来是很平常的事,是有严格的流程的。
可这次,因为联合发文单位关系错综,事情又急,主办单位办公室的人就拿了拟好的文稿,但没有经过部门核稿,只有分管领导签字,就直接到我单位来盖印章。
是要呈送给上级部门的请示件,竟然有多处错误:
1.文件中几个联合发文的单位没有列全
2.发文单位名称前后不一致
3.专有名词一会有引号一会没有,前后不一
4.多余字。
一个文件,若经过拟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内容审签,办公室核稿人对文字把关这样4步正规流程,出这么多错误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吧!
经过这件事情,以往我 *** 作的方法是,不是我们主办的联合发文的文件,我们不需要再核稿,这样的观念要改变。吃一堑长一智,认真做事,对自己负责,自然也是对同事负责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