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为什么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第1张

因为在中国,按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研究,后设计施工,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计划管理,保持建设规模和国力相适应;还有利于保证项目决策正确,又快又好又省地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有关部门重申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重要性,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把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作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具体要求为:行政公开(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刑事审判活动为什么要实现上述程序正义的六项要求?换句话说,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究竟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一问题,人们长期以来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立场,认为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确保被告人等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公平的定罪和量刑。还有人认为,保证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可以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总而言之,根据这种观点,刑事审判程序对于实现所谓刑罚权而言不过是一种工具和手段,这种程序越公.正,越合理,它就越具有产生公.正裁判结果的能力;保.障当事人各方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只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刑事审判程序具有一种基本的工具性价值,刑事审判程序公.正性程序的提高——即刑事审判实现程序正义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但是,笔者在此所要强调的并不是程序正义的工具意义。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形成,它都具有一种独.立的意义: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和裁判的司法.官.员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官方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那么,公.正的审判过程究竟是如何实现上述意义的呢?

首先,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美国学者萨默斯曾指出,参与(participation)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参与性统.治的反面是奴.隶制、政.治服.从或者军事管.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各方对裁判过程参与得越充分,越有效,他们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影响就越大。尤其对于那些其权益正处于待判定状态的被告人而言,通.过与其他各方以及裁判者之间进行理性的对话和辩论,事实上成为裁判者在制.作裁判方面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被告人尽管不能像法.官那样直接制.作裁判,但他可通.过影响裁判的结果,使自己拥有一定的决定自己前途和命运的能力。这就使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他不是一个其命运受法庭任意摆.弄和处置的客体,也不是被法庭用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和牺.牲.品,而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

其次,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一般而言,要求受到平等的对待,源于“人类希望受到尊重的愿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损的感觉。”而“促使法.律制.度朝平等方向发展的力量乃是人类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欲.望。”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裁判者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被告人所面对的不是与他拥有同样身份的原告,而主要是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检.察官,这种平等对待意味着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在参与裁判制.作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能力和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请求和实体权益与检.察官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关注:没有正当的理由,国.家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会剥夺其自.由、财产以及生命等权益,尽管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因为业已发生的犯罪而受到损害或者威胁。这有助于被告人产生受到公.正对待的感觉,产生其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印象。

第三,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一种合乎理性的刑事审判过程能够使那些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获知并了解裁判者据以定案的根据、判.决的内容以及审判形成裁判结果的途径和方式,并且藉此向他们证明:他们的参与是富有.意义的,他们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主张是得到法庭充分合理地考虑和采纳的。这些都显示出裁判者对被告人、被害人等所应得的权益的关注和尊重,因为裁判者作出对他们有利或不利的决定并不是轻率的,而是经过慎重的分析、论证以后所得出的结论,并且向他们直接作出了论证和说服,尽量使其确信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四,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程序自.治的实现意味着程序相对于实体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程序对实体结果的决定作用,意味着程序参与者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具有实际的意义和效果,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或者“过场”。这对于被告人、被害人而言,是其可通.过诉.讼手段自行保.障实体权益的标志;对于辩护人而言,是其为被告人所作的辩护得到有效保.障的标志。除非刑事审判过程对于裁判结论的产生具有实际的决定作用,除非刑事审判在其开始之前具有相应的不确定性,否则裁判结论就不能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中直接形成。控辩双方的参与也就不具有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如果我们能从“公.正的刑事审判过程本身就是对程序参与者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上来认识,就比较好理解了。事实上,刑事审判过程一旦不具有自.治性,裁判结果一旦不是从审判过程中产生,那么被告人、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也就无法得到尊重,其权益乃至命运也就无法由自己来掌握。

最后,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刑事审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由于刑事审判的及时终结,被告人、被害人等可避免因审判的过于迟缓或者急速以及审判程序的反复任意开启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防止其权益长期处于待判定或者随时出现危险的不稳定状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内在意义作一总结: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当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还具有一种附带的间接意义:它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结果对其不利;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裁判结局与他们本人的利益无关。因为程序正义的上述要求不仅确保正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被置于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之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关注,因而会产生一种受公.正对待的感觉,社.会公.众也会对判.决结果连同其据以形成的合理根据一起表示认可和满意。这样,不论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判.刑,还是被无罪释放,人们都会确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机.构任意或者随意作出的,而是经过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和讨论,也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辩解,因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此使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这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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