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一、自主流转程序
第一步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二步发包方及乡镇经管站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第三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二、委托流转程序
第一步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第二步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是内通知承包方
第三步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第四步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第五步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
第六步公告期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七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三、转让互换程序
第一步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第二步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经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四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第五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具体如下:
(一)有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受让方均可向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申请书)。
(二)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需求,应及时办理备案,指导督促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报告乡镇财政所。
(三)承包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同意的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在七日内向承包方说明理由。
(四)乡镇财政所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
(五)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的,县农经局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办理。
(六)受让方将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取得原承包户的同意,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再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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