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第二章 取缔程序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一、正面回答

散乱污企业取缔程序程序有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召开股东会、资产清算、通知债权人、分配清偿、注销公司等,对于散乱污企业由于违反了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取缔的。

二、分析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散乱污企业怎么取缔程序

1、环保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2、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公司财产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你所说的公司取缔,是办理公司注销么,因为你公司在非法经营的情况下,被登记机关查处,这才叫取缔。如果是办理取缔,登记机关会出具批准文件,宣布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如果你是办理公司注销,那程序就不一样了。 进行注销的情况有: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进入改制,公司被 兼并。等等。 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股东会决议; (5)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报纸45天清算期),注销国税和地税登记 ,再办理代码证注销,还有劳动社保的注销,最后是开户银行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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