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请求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引渡请求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关于引渡请求的审查程序有如下规定: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4.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6.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7.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8.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9.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10.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1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12.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1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14.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特定罪名原则、不引渡政治犯原则和不引渡国民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必须认为是犯罪,可以起诉;否则,不允许引渡。也称同一原则,是指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国后,请求国必须就其请求引渡时所犯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

一、引渡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至少必须判处一定的徒刑,即所谓的“原则”,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或者至少是引渡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触犯警察等轻微罪行不构成引渡条件。此外,一些引渡条约具体规定,拒绝引渡是有理由的。

二、引渡的法律证据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基于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引渡条约通常是双边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国于1971年以及英国和美国于1972年缔结的引渡条约。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在多边方面,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 (1993)、《欧洲引渡公约》 (1952)和一些有引渡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条约,特别是双边条约是引渡的基础和依据,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各国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例如,礼貌或友好关系也可以引用。

一般来说,请求是通过引渡请求提出的,引渡请求由外交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通知,并附有犯罪证据。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的决定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受,地点一般在边境的适当地点。

孟晚舟案近日迎来重大进展!继此前联邦警察承认申请逮捕令宣誓书“有错误”,以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职员承认传递手机密码违法后,加拿大法官当地时间29日裁定孟晚舟的律师可用“重大证据遗漏”申请终止引渡程序。

加拿大法官裁定孟晚舟律师可用“重大证据遗漏”申请终止引渡程序

据央视新闻报道,温哥华当地时间29日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法官希瑟·霍尔姆斯(Heather Holmes)作出一项裁定,驳回孟晚舟引渡案检方律师的一项申请。这项裁定意味着,法官认为美国提供的“案件记录”中可能存在“故意遗漏证据”或者“重大证据遗漏”,因此可以被列为申请终止对孟晚舟引渡的理由之一。

裁定书认为,孟女士的申诉无论是要求中止诉讼还是指认“案件记录”删除证据既是基于每个分支的分别考虑,也是基于对各个分支的综合考虑。因此,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第三分支无法独自成立,但是在与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合并考虑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因此,法官决定驳回检方律师的请求。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职员承认传递手机密码违法

据中新网此前报道,当地时间10月26日,孟晚舟在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又译卑诗省)高等法院再度出庭参加其引渡案的聆讯。在此轮聆讯中,控辩双方将围绕加执法部门在拘押孟晚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滥用的问题,对证人展开交叉质询。

辩方认为,在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飞抵温哥华2小时前,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局变更了对其“立即逮捕”的原计划,而是利用特殊的移民检查权扣留孟的电子设备,并在没有告知其宪章权利以及律师缺席的情形下对孟进行非法“审问”。辩方认为,执法人员把一场非法取证的刑事调查伪装成一次例行海关检查,其目的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帮助美国非法搜集不利于华为的证据。

据央视新闻报道,孟晚舟的律师于当地时间27日再次对加拿大联邦警察(RCMP,或译为皇家骑警)警员温斯顿·叶(Winston Yep)进行询问。与26日相比,这位警员当天回答辩方律师的过程明显变长,似乎对每个问题都‘三思而后答’,声调也比前一日更低。尽管如此精心地选择答案,他还是在追问过程中被迫直接承认,是他用内容错误的宣誓书获得了法官的临时逮捕令。

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职员司各特·柯克兰(Scott Kirkland)在当天下午法庭听证结束前十分钟,也接受了检方律师的询问。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司各特要求孟晚舟交出她的手机密码,并且不仅把密码写在自己的记录本上,还写在了一张纸条上。他的解释是,这是他的工作习惯,这么做通常是为了在把护照交还给持有人时,提醒他们更换密码。然而,这个写着密码的纸条后来被送到了联邦警察的手上。按照相关的法规,边境服务局不能把他们从入境者那里获得的这种信息交给警察。

司各特对此承认,这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违反了隐私保护法。但他否认自己是故意交给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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