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养老院怎么申请)

申请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养老院怎么申请),第1张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划下达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2、申办人收到指导意见书后,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等各类手续齐全后,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于符合各项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许可证》。

4、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中国农村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有兴办敬老院的。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许多地区还为优抚对象的孤老兴办光荣院,吸收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养老院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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