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第1张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的特点是: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一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特点:

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有无)。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的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采用独任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案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a.选民资格案;b.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件;c.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d.实行担保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a.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是法定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b.在法定期间起诉。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应当是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审理与判决。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判决结果: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判决的形式纠正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有身份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b.被审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

c.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由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2、审理与判决

公告期间为3个月的公告是必经程序。公告期间法院可以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

公告期间,下落不明人出现或查明下落或行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失踪程序。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存在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该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上推定死亡)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b.下落不明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的限制)。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视为死亡之日;意外事件的,事件发生之日即为死亡之日。

c.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二.审理与判决

正常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件为3个月。公告是必经程序。

判决为驳回申请或宣告死亡,判决书送达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条件及管辖法院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该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医学鉴定书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医学鉴定或鉴定证据不足证明的,法院应当指定或聘请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原判决的撤销

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财产无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范围。

b.申请的理由是被认定的财产的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等,有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不能被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c.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

d.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申请人主要有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二.宣判与判决

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在公告期内财产无人管理的,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在公告期间至判决之前,该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对财产原所有权人的救济(在民事诉讼法诉讼期内提出)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一、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

a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2.在法定期间提出;3.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b.管辖法院1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2委派法院管辖。

c.受理:收到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可以申请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申请条件: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体应当是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

管辖: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就此案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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