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运营管理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停车场运营管理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第1张

1、全面负责本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履行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管理要求与指标。

2、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本部门规定在本车场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本停车场质量目标的完成。

3、负责本车场各项工作的日常检查、考评、改进、达标工作。

4、负责车场员工的军训、消防演练、消防检查,对车场安全和车辆安全负责。

5、负责本车场客户投诉和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本车场收费管理及各岗位人员调整工作。

7、负责与委托方及周边关系的联络、协调工作。

8、负责本停车场停车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维护保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9、负责与顾客的沟通和回访,建立固定客户台帐,做好回访记录。

10、负责本车场员工考勤、业绩考评及年终奖金的分配工作。

11、负责本停车场质量记录的检查、收集、整理、汇编、保管或呈报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价格、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并鼓励增建停车位。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现行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下列建筑物、场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对建筑物、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相应补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地上公共停车楼、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地下机械停车位。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提供停车服务信息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包括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以及营业执照等内容;

(二)停车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除采用免取卡自动识别技术的道闸外,应当将道闸设置在距道路红线20米以外的位置;

(三)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

(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六)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

(八)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九)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

(十)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z、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注:所有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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