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流程

笔迹鉴定流程,第1张

笔迹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做笔迹鉴定地点如下:

1、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在刑事案件中,会由公安机关部门安排鉴定;

3、如果是民事纠纷需要鉴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相关鉴定。

二、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的情形如下:

1、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

2、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总之,笔迹司法鉴定程序首先是预备检查,了解案件基础情况明确送检要求、查验物品笔记是否清晰完整、查验样本是否充分符合质量、办理受检鉴定手续交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z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 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2、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

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②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由承办人负责。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申请笔迹时间鉴定一般都是在诉讼的证据收集环节或者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相互质证的环节中。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综上所述,其实笔迹作为一种普通的证据只有在经过鉴定之后才会让对方和进行审理的法官信服,但是笔迹鉴定的请求应该需要在诉讼开始或者进行的时候及时提出,否则这部分的证据如果没有被法官采用的话必然会对判决的结局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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