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功的要求

记功的要求,第1张

罪犯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程序

监区对罪犯的考核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罪犯考核积分达到规定分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罪犯进行奖励,按照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include<stdio.h>

#include<string.h> 

int main()

{

char a[5]

int len = 0, i = 0 

scanf("%s",a)

len = strlen(a) 

printf("该数是%d位数,各位数字为:", len)

for( i < len i++) 

printf("%c,", a[i])

printf("\b ") 

return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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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1263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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