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有彝族、哈尼族、傣族、壮族、苗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等民族。
1、彝族,分布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州、玉溪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普洱市和昆明市。是中国第六大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彝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
2、哈尼族,分布于红河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玉溪市。东南亚称阿卡族,民族语言为哈尼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现代哈尼族使用新创制的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
3、傣族,分布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州、普洱市和临沧市。傣族人民喜欢依水而居,爱洁净、常沐浴、妇女爱洗发,故有“水的民族”的美称。
4、壮族,分布于文山州、红河州和曲靖市。是中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
5、苗族,分布于文山州、红河州和昭通市。苗族有自己的语言,苗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分湘西、黔东和川黔滇三大方言。由于苗族与汉族长期交往,有一部分苗族兼通汉语并用汉文 。苗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云南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少数民族确认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前后历时30多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中国成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这个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一批民族成分。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在基本掌握各族体的族源、历史、现状与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一些省份,尤其是云南省。1964年到80年代末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少数民族识别确认的原则,在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时,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民族识别的总原则。他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27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根据这一指示,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没有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共同体加以区分,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统统都称为民族,一律平等。这一科学决策,既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理论创新的勇气。在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两个具体原则开展民族识别:一是依据民族特征。民族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二是尊重民族意愿。希望这些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人向区民宗委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二、到行政服务中心或民宗委领取《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也可自行在网站下载。
三、申请人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z原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必须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鲜章)。
五、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初审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宗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宗委签署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2份,及《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1份。
七、申请人持区民宗委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和《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更改。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民族成份的确定或更改,由申请人持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入籍相关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市民宗委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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