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因为出现了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下,所以才转变成普通程序。《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fa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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