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或监察机构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十一)审批
1、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党委(常委)、纪委会议作出会议决定。案件审理组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的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组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按五个签字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
(十八)案后工作
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
扩展资料: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
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
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⑵受理申诉案件;
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
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参考资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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