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是是按照《预算法》进行的。
1、坚持量入为出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根据收入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做到量力而行,收支平衡。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收支计划积极稳妥,杜绝瞒报、虚报的现象。
3、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实施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4、坚持部门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作为一个单位的总预算,是涵盖单位的所有资金的收支预算,既包括本级预算又包括其下属单位预算,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
5、坚持零基预算的原则。人员经费按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的定额核定,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
6、坚持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的原则。部门支出预算确定以后,除突发性事件和政策性因素增加的必不可少开支,并经财政审核后报市人大批准调整预算外。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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