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提出了称为RSA法的新的数字签名验证法,可以确证对方用户身份。其前提是,数字签名可以由公开密钥系统产生出来,其前提是公开密钥和秘密密钥是互逆的,就是说,假使一个明文报文是用某个秘密密钥“解密”的,则公开密钥“加密”就可以将报文恢复为明文格式,这就是保密通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党和国家的通信机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及一九六四年邮电部党委颁发的《邮电部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当前电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触国家机密。全国各局、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第三条 全国各局、站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对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包括营业、值机、处理、投递、机线维护及生产管理等人员,下同),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 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通信保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保 密 范 围第五条 电信通信保密范围包括:一、 通信网路组织、线路电路分布、通信机房、战备通信设施、保密电话号码及无线呼号频率;
二、 为保证重要通信任务进行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 为党、政、军机关提供的重要通信设施;
四、 用户通信内容,各种报底、纸条,以及涉及用户使用通信情况的各项记录事项;
五、 有关国家机密和通信机密的文件、统计、图表、记录和资料;
六、 电信资费的计算依据和尚未公布的资费方案;
七、 其他应保密的事项。第三章 保 密 规 定第六条 电报通信:
一、 机密电报必须严格按照机密电报处理办法的规定, 接受、传递、 处理、投递和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办理。机密电报报底、纸条(包括作废纸页、纸条)保管期满后,必须及时焚毁,不准作任何利用。
二、 凡收报地点有有线电路的, 机密电报应经有线电路拍发。 收、转报局在无线电路(包括微波、短波及特高频电路,下同)上工作时,经常注意对方来报,遇有机密电报,应立即通知对方改由有线电路传递。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机密电报经无线电路传递后,必须通知发报人或拍发业务公电转知发报人,并详细记录备查。
三、 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 传递; 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四、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 方可派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五、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出报底间, 也不得借与无关人员。 报底间除报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六、 保管期满的报底、纸条,如售与当地纸厂化浆的,必须严密包装,指派专人负责押运,直至投池化浆,严防中途丢失。如当地没有纸厂,应及时焚毁,严禁远程运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七、 电传电路已发过的撕断纸条,以及有关电报的作废纸张、纸条,均应投入专用的纸箱或纸筒,由指定人员定期收集焚毁,不得散乱丢失。
八、 用户要求查阅、抄录或拍照电报报底、回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检查、扣押电报,必须提出正式书面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除此以外,不得将电报内容及有关情节告知任何人。第七条 电话通信:
一、 特设专线台不准接入无线电路,严禁在特设专线台上接续国际电话和外国人挂发的国内电话。
二、 特设专线台之间,原则上应配备专用有线电路,如与长途台合用,应在合用电路上加装切断长途台电路的保密装置。
三、 特设专线台和党政市话专用局用户挂发的长途电话,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首长电话和会议电话,以及用户要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 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 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四、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五、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超过三秒钟,严禁在一条电路上或一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六、 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七、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发话人。如需要知道电话号码,请发话人直接向受话用户查询。
八、 保密电话号码(指规定范围内的保密电话)以及该用户的名称、住址,不得登入普通电话号码簿,查号台不予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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