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RS,你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关于CRS,你必须知道的几件事,第1张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是一种信息标准,将用于全球层面的信息交换,是由G20和OECD推出,预计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成员国。

FATCA则是美国制定的规范,美国没有加入CRS的签订国家,自己玩自己的,但同样是针对全球追税的一个法案。

过去,全球富豪会追求在BVI注册公司,做许多税务上的安排。但不管你在哪里注册公司,只要涉及资金流入流出,就必须开立一个银行帐户。

一般来说,BVI公司的离岸银行帐户会设在香港、瑞士(开曼本土是没有开设银行帐户服务的)。离岸帐户提供了非居民很大的d性和运用空间,例如不受外汇管制、资金调拨比较自由、还有存款利息免税...等。

这些往日的美好在CRS实施后,都可能不复存在。

目前开曼、塞席尔、伯利兹的传统Tax Haven都已经承诺实施CRS。一旦CRS规定上路后,只要是有签署的国家,都必须实行新的开户程序。

举例来说,中国自2017.1.1起已经开始实施了新的帐户开户程序。香港的本地银行也落实了CRS相应措施,要求在2017.1.1之后开立的帐户需填写一份实体CRS自我证明表格。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填,但如此一来 你将无法开设银行帐户!

CRS自我证明表格其中最关键的栏位,是你的实体种类,因为这决定了你申报的方式:

CRS 把公司分为金融机构(财务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中又分为积极非金融实体和消极非金融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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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主要有四大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公司、投资机构。

(2)“主动非财务实体”一般定义为:该实体经营的主动交易或业务产生的收益总额中少于 50%属 被动收益(股利、利息) ,或所持资产中少于 50% 产生被动收益。一般的制造业、批发商、零售业等都落入这个种类。这类机构的开户银行只要把机构的信息披露给税务注册地政府即可。

(3)“被动非财务实体”则指的是主要收入来源为收取被动收益或持有被动资产的实体、组织或公司(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就是“壳公司”)。

为什么要区分“主动非财务实体”和“被动非财务实体”?原因在于,被动非财务实体虽然被注册为公司法人,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实体的商业行为,而更有可能是个人股东为了躲避个人税赋,中间另外架设了一层公司。针对这类型的法律实体,CRS要求追溯到背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因为CRS的政策目的就是要消除离岸公司的隐密性,将实际控制人的资讯揭露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政府。

也就是说,如果你属于“被动非财务实体”,银行必需穿透你这家BVI公司,最后会识别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且与国家交换该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如果你本身是中国的 税收居民 ,却把你的财产存款等资讯都移到海外帐户,虽然在原本的BVI下没有税负,但BVI政府只要将你的信息与中国政府交换,中国政府即有办法对你追税。

假设你在开曼注册了公司,并在香港B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帐户,B银行通过尽职审查,识别非本地税务居民和企业(因为你是开曼公司,属于非本地税务居民和企业)开立的财务帐户,并把这些帐户的持有人名称、出生日期(如果是个人帐户)、税务居住地、税务编号(TIN)、地址、账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相关年度的收入,包括利息和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的收益等信息,定期提交至香港的税务局,然后香港的税务局会与帐户持有人所申报的税务居住地的税务机构(开曼的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以达监管目的。

美国FATCA开出的条件是,为了对付“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FATCA的国家或者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对这些金融机构从美国获得的某些收入 无条件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CRS相较之下执行力没这么严格,CRS是通过各国本地的立法来实施,这对各国就有了很大的立法d性,但OECD也想出了一个配套,那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国金融机构将所有 位于非CRS参与国的“被管理类投资实体” 分类成 消极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 ,这就意味着该投资实体的 实际控制人 是需要被识别的,也就是所谓的“穿透”原则。

不过,FATCA和CRS都有一个豁免规定,是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对帐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一定门槛的金融帐户豁免进行尽职调查,也就不需要申报此类帐户。

在FATCA下,若机构帐户的存款余额在基准日不超过25万美元,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且此后每年年底该帐户余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也可以豁免申报。

在CRS下,若机构帐户的存款余额在基准日不超过25万美元,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且此后每年年底该帐户余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也可以豁免申报。

有一种方式,是把你银行账户资金拆小、分存多家银行,让自己不进入各家银行首批被尽职调查的高净值客户名单。

如果你真的超有钱,你在海外有多栋房产,因为房地产不属于金融帐户的范畴,所以是不需纳入申报的。另外除了房地产外,古董、红酒、珠宝等收藏品的投资也不会受到CRS的影响。

以上三种方式,比较保险的是第二种做法。基本上第三种做法行不太通。因为即使你获得了小国税务居民身份,如果你长期工作生活在A国,那么你仍然是A国税务居民(或者双重税务居民)。如果开户人故意隐瞒自己有双重税务居民的身份,那是要依据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法律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

此外,OECD也不是省油的灯,OECD在规定中有列举了几项反规避措施,如果被认定为有规避举动(包括 *** 纵年末余额、将资金临时移转到获免申报帐户,基准日后再转回来...),这种架构安排是无效的,一切都要回归到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 经合组织(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的相关程序。中国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全球征税体系实行,意味着以后你在境外有多少资产,银行存了多少钱,中国的税务部门都能从境外金融机构那里知道。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 *** 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我国“标准”实施时间表 ➢ 2014 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 2015 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 2015 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 *** 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 2016 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7 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 ➢ 2017 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 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 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 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 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上述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非居民是指该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税收居民是指该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该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该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一)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三)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四)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五)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六)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七)该国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CRS定义

英文简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简称:共同申报准则。

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 AEOI 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 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最早提出信息交换的国家是美国,在2010年就开始推行信息交换原则,他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也称肥猫法案。比如说美国一开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国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给美国,帮助美国征得了大量的税款。后来被OECD成员国效仿,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CRS的目的

实质是政府通过国际协作了解税务居民海外账户信息,使得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打击海外账户逃税的行为

中国金融机构实施CRS时间表

中国早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Tax Matters)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CRS覆盖范围:

对高客的直接影响:

对中国的高客而言,他们最爱的资产转移目的地排行前5名的中国香港(22%)、美国(21%)、加拿大(16%)、瑞士(9%)、新加坡(6%),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四国已经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而美国正在和中方洽谈比CRS更为严格的“肥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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