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农村纠纷,存在哪些问题呢?

使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农村纠纷,存在哪些问题呢?,第1张

虽然普通程序的适用在解决农村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国的普通民事诉讼机制并不适合解决当前的农村纠纷。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农村纠纷特别是农村小额纠纷的审理,存在以下弊端:

一、诉讼成本高

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国家为维持司法机关运行而支付的公共成本,还包括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交通费、时间损失费用、律师费等。和其他实际诉讼费用。在大多数农村纠纷中,诉讼对象较少,但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较高的诉讼成本。很多农民面对纠纷不选择上法庭,甚至一味地容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高昂的诉讼费用。高昂的诉讼成本直接使得资源有限的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二、诉讼程序复杂,证据规则严格

目前,与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关的复杂的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难以理解和合理运用。程序的复杂是诉讼的必然要求,但它不仅导致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使农村居民难以独立经营。他们必须由律师代理,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剥夺了农村居民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诉讼的拖延和积压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诉讼拖延、案件堆积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时间会削弱判断的有效性。无论判断是否正确,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累计延迟超过某一点时,延迟就会破坏判断的有用性。由于这些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相当多的农村纠纷不适合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是解决农村纠纷的一种方式,有其根本优势。因此,我国需要探索和找到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农民诉讼纠纷的途径。

以上就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农村纠纷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同时希望这些弊端能够早日解决,建设美好乡村。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变成普通程序的情况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扩展资料: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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