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信访局接待时间和流程

定州市信访局接待时间和流程,第1张

定州市信访局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00,流程如下:

1、登记,群众来访时,工作人员应首先要求信访人自行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信访人不能或不愿意填写时,由接谈人员代为填写。

2、接谈,信访人到各级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上访时,接访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接待。

3、处理,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在1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

4、督办:对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签批交由其他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跟踪督办,信访事项必须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5、案结:上级交办重要信访事项要上报结案材料,办理工作流程按照办信工作流程第十二步到十三步进行。

6、归档: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要认真整理归档,案卷材料应包括:上访登记表,信访人上诉材料,告知、转办、交办等文书。

行政前台访客流程:

1、访客到来起身微笑迎接问好,问明访客来意;

2、安排客人填好“来访登记表”(根据公司制定表格定),并上好茶水;

3、在访客登记表格期间,联系客人要拜访的负责人员;

4、根据负责人员要求,将客人带入制定会客会议室或则负责人办公室;

5、客人拜访完毕,出门时起身微笑欢送。

公司前台是外界对公司的第一印象,所以公司用人部门对前台工作人员的外型要求比较高,前台员工工作时候应着装整洁,面带微笑,因前台工作对外联系沟通较多,所以性格要活泼开朗,但是前台的工作比较繁琐,所以性格活泼的同时也要细致、耐心、温柔,所以一般公司前台会更多的聘用女性员工,一个工作能力出色的前台也表现了一个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前台的工作主要职责主要有:

1、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按要求记录信息,确保及时准确;

2、对来访客人做好接待、登记、引导工作,及时通知被访人员。对无关人员、上门推销应礼貌回绝;

3、保持公司接待区域清洁卫生,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4、负责员工考勤系统维护、每月考勤统计及外出人员登记管理;

5、负责公司快递、信件、包裹的收发工作; 

6、不定时检查用品库存,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复印、传真和打印等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降低材料消耗;

8、负责整理、分类、保管公司常用表格并依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增补;

9、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10、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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